2002年6月8-9日,日本律师18人以石川元也为首组团到北京参加“中日司法改革研讨会”。他们的言行,给我留下深刻印象:主张法曹一元和为国际人权鏖战。

日本律师访华团团长、日本国际法律家协会副会长石川元也律师这样评价日本司法制度:“不能被称为是在国民主权下的国民的司法制度。因此必须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针对日本议会《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由政府挑选对改革多持消极态度的13名委员提出《最后意见书》,政府正按议会《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法》予以探讨、落实。日本律师坚决反对上述司法制度改革,主张法律职业实现‘法曹一元’制度(从经验丰富的律师中选任法官),陪审制度,解决律师过于集中、分布不均问题,并积极参与2004年开办 Law shool 的实际工作。

据悉这次研讨会是由日本立命馆大学名誉权授、为中国劳工对日索赔诉讼奔忙的?中和夫先生2001年来访中国人民大学时为两国法律家、法学家互相交流而共商举办的。日本律师访华团是按《日本律师法》第一条“维护基本的人权,实现社会主义”,把司法制度视为维护人权的制度而组建的。?中教授批评日本司法现状:“一般的法官从属于日本的政策。例如,在强迫中国劳工的案件中,提起了要求国家和企业进行赔偿的诉讼,虽然作出了命令企业赔偿的判决,但是对于国家责任,却以‘国家无答责’原则为由,作出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这样,在国家面前折了腰。但是,这一判决(王按:指福冈地方法院2002年4月三井三池案)比起过去的同样的案件和2002年7月广岛地方法院的西村建设(公司)案,能够承认企业的法律责任已经是划时代的判决了。在西松建设(公司)案中,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否定了企业的赔偿责任,只是强调了西松建设(公司)的道义上的责任……”。

日本民主法律家协会事务局长泽藤统一郎律师认为:法曹(王按:主要指律师和法官)的主要使命就是维护人权和民主主义,使完成这个使命的“人权法曹”大量涌现,才是培养法曹的主要目的所在。

他把“人权法曹”析义为:“从把法和司法的使命视为保护弱者的基本权利的角度看,理想的法曹应该是担当着防止国家、企业、专家对权利的侵害的任务。”泽藤律师说:“我一直为自己在日本律师中是中国人民战后补偿诉讼律师团的成员而骄傲,并且对执法刘连仁诉讼和福冈强行拉致事件的法官怀着深深的敬意。”他认为:“超出两国制度,加强日中两国人民法曹的学术交流、进行相互研究是非常重要的。”

日本律师小川达雄就日本“判事供给原的多样化、多元化”发表看法。他认为:法官的来源“应该包括从事一定时期非判事的法律职业人员(包括检察官、大学教授、主要包括律师)中富有经验的人”。他介绍,现在最高法院和日本律师联合会的律师任(法)官协议会每月召开2次。另日本律师联合会在京畿地区设置了包括市民委员在内的“任官资格考核委员会”。2002年11月在东京召开了以律师任官为主题的判事制度改革研讨会。

日本京都律师协会会长村山晃律师就法曹一元制度指出:“以最高法院为顶点的金字塔结构,侵害了审判制度中的法官独立。本来应是对等关系的法官形成了纵型上下级关系,职业终身制缺乏培育丰富的社会性和人性的机会,容易产生缺乏市民性和人权感的法官,应该建立一种国民参与法官选任活动的机制,努力实现法曹一元化。”

特别需要指出:日本民主律师组织“中国人战争被害赔偿请求案件”辩护团干事长小野寺利孝律师不仅详尽绍介中国人战后补偿裁判斗争,而且论述了中国受害者对日索赔诉讼与日本司法及其改革的关系。他说:从1972年至今,战后补偿裁判一共提起69件,其中中国人以国家(包括企业)为被告要求损害赔偿和道歉的案件一共有21件。以尾山宏为团长的“中国人战争被害赔偿请求案件”辩护团担任其中16件推进裁判的斗争。同时,以森村诚一、池边晋一郎等为代表的“支持中国人战争被害人要求之会”与辩护团一道在全国开展市民运动。他说:斗争的本质特征是超过个案要求日本政府和国会改变战后补偿政策,可以说要求从根本上变更政策的舆论已经初步形成。这一斗争具体地向国民展示了战争加害和受害的事实,开始明确加害人的法律责任,确认拒绝恢复被害人人权的日本国(包括企业)的不道德性、反社会性。因此,辩护团和市民之会一开始便将这种斗争看做是最前沿斗争和非常残酷的斗争。只有切实满足中国受害人的要求才能赢得中国人对日本人的信赖,才能构筑真正的日中友好和持久和平。

小野指出:以最高法院为顶点的日本法院,在有关国家政策基干的案件中,虽然是三权中的一极,却是表现出明显的消极主义,很多专家视取得战后补偿胜诉为绝途。但是最近相继表明个案胜诉的可能性。

①山口地方法院下关支部在斧山“随军慰安妇”诉讼中以立法不作为作出胜诉判决(1998年4月27日)。国会“战时性暴力被害补偿法案”正进行立法斗争(2000年12月6日)。

②东京地方法院刘连仁案判决获胜(2001年7月12日)。50万份(中国公民39万,日本市民11万)国际签名被提交给日本高等法院。

③东京地方法院“浮岛丸被害人案”判决获胜(2001年8月23日)。

④福冈地方法院“三井劳工案”(2002年4月26日)判决获胜。

关于对日索赔诉讼的全面解决与日本司法改革,小野律师强调:“司法是否体现正义与公平的理念、是否作为人权的基础取得了国民的信赖,这在促使作为国家基干的战后补偿政策的质的转换的战后补偿裁判中,将继续受到严厉的追问。这一课题与现在出现的(司法改革)动向密切相连,也关乎法官的意识是否能够朝着正确的方向转换。在当今时代,法官们对于国民之间的舆论和国际舆论动态极其敏感,他们是否会在战后补偿裁判中成为正义与公平的体现者,取决于是否出现了高涨的围绕着确立正确的历史认识和克服过去历史的国民合意的国内外舆论。我确信,这能够保障司法发挥正确的机能,并由此可以展望战后补偿裁判的斗争的胜利。”

众所周知:日本国宪法确立人权保护、和平主义、国民主权三大原则。“维护基本的人权,实现社会正义”是《日本律师法》开门见山的宗旨。贯彻执行日本国宪法和律师法的日本律师自然首先争当“人权法曹”,为日本人权而战。诞生于近代欧洲文明的人权,随着现代国际法的蓬勃发展,现已成为世界各国对抗强大的国家权力、保护个人权利的思想和制度。在日本,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酷刑、非法逮捕,如妇女,如在日韩国人、朝鲜人、中国人和少数民族阿伊努等等,都不可能不存在维护人权问题。笔者特别注意的是日本民主律师鼎力帮助中国战争受害人状告日本国家和加害企业,并在他们为此而“战”的前面特加一个汉语中的“鏖”字。这既表示他们关切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由于日本侵略战争或殖民统治导致受害者的人权,更是为了表达对于直接帮助日本政府长期懈怠解决殖民统治和侵略战争国家责任的沉重负债,挽救并提升日本国际社会的声誉的崇高使命,向日本律师鞠躬致敬。 

“人作为人所具有的权利”。日本社会特别思想学术界不是公认这个普遍性“人权”定 义吗?那么,从1931――1945年,日本国是“人权加害者”、中国人是“人权受害者”这个特殊性人权概念和千真万确的事实为什么不能同时接受?日本国和全社会在关注维护本国人权同时为什么不同样关注自己加害过的中国受害者的人权?从1970年以田?茂二郎创始、高野雄一、宫琦繁树等相继的国际法学者以及日本少数律师等人权活动家的人权国际化思想,至今日本政府和政要难道还未启蒙和普及?1979年日本不是批准《国际人权公约》了吗?如果日本政府和政要们以为“国家”只需同“国家”打交道,以为只要与被侵略国政府和领导阶层订立了契约关系就足够和万事大吉的话,可以肯定地说:大谬不然。

居日本庙堂之高的政府和政要难道至今还不明白:近百年特别是1931――1945年日本国强加于中国和中国人的割地、赔款、杀戮、抢掠、强奸、侮辱、欺凌的“人权侵害”,使中华民族根深蒂固的尊严积怨和人权受害意识,只要日本国坚持“三不”(不鉴史、不赎罪、不赔偿),拒绝名实相符地反省过去的殖民主义、侵略政策以及自身的社会问题,那么,纵使千年万代,中国受害民间就绝不可能对日本国产生谅解信赖和好感。

                    200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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