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15日,侵华日军遗弃毒气、炮弹受害者5人诉日本国损害赔偿案,东京地方法院一审宣判。由于这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同类诉讼“首判”,自然引起中国广大战争受害者包括笔者关注。囿于孤陋,笔者只能依赖新华社、共同社和大陆个别媒体享有知情权。兹将所见录以备考。

(一)首选《人民日报》。标题“日法院驳回五名中国人诉讼”。竖排主文:

“日本东京地方法·15日对5名中国原告因遭受侵华日军毒气弹伤害而要求日本政府予以赔偿的诉讼作出判决。判决虽然认定原告受到了侵华日军配备并遗弃在中国境内的毒气弹的伤害,但以回收遗弃毒气弹工作十分困难为由,驳回了他们的赔偿请求。”

这“两句话新闻”,末注(据新华社电)。对照通稿,始知即新华社电开头两句。

(二)次选《中国青年报》,标题“侵华日军毒气弹受害者东京败诉”。

在“新华社东京5·15日电(记者乐绍延)”后紧接上引导语写道:东京地方法院的斋藤隆审判长在宣判中说,在日本主权涉及不到的中国调查和回收被遗弃的毒气弹是异常困难的,所以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原告认为,日本政府长期放任遗弃的毒气弹,没有尽到防止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义务,结果发生了事故,使原告遭到伤害,应当担负赔偿责任,而日本政府方面则强调在其他国家回收被遗弃的毒气弹是不可能的,拒绝予以赔偿。

日本舆论认为,这是日本法院首次对日本军队毒气弹受害者作出司法判决,将对今后相关诉讼造成影响。目前,还有另外10名(三死七伤)日本化学武器受害者在状告日本政府,要求给予赔偿。

据中国有关方面调查,侵华日军在中国遗弃了200万枚化学炮弹,这些炮弹仍在给中国人民造成伤害。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明确规定,遗弃国有处理遗弃化学武器的义务。”

(三)三选《北京青年报》。标题:“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案昨判决,东京地方法院驳回诉讼”,作者为“本报记者武三蒙”。照录如下:

当地时间5·15日上午10点,北京时间9点,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诉讼案在东京地方法院作出判决。东京地方法院驳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的李国强等4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自黑龙江省的李国强等4名原告因侵华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而受到伤害。根据日本国家赔偿法、国际法和中国民法,要求日本政府赔偿共计8000万日元的损失,并向受害者作出谢罪。

东京地方法院的斋藤隆审判长在宣判中说,在日本主权涉及不到的中国调查和回收被遗弃的毒气弹是异常困难的,所以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

整个宣判过程只有20分钟,审判长宣布闭庭后,日本毒气受害者协会的一位会员当场提出对审判结果的抗议。该案审理过程中的中方证人苏向祥律师告诉记者,他对这个审判结果很气愤,但审判长承认了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给原告造成伤害的事实,所以中国战争受害者要求赔偿事件律师团将会继续上诉。

(四)四选《北京晚报》。发“本报记者”张卉专文。配发新华社记者冯武勇摄原告团中日律师持横幅抗议彩照。在副题“东京地方法院只承认伤害事实、不支持赔偿要求”下排黑体大号主题:“中国受害者再次被拒绝。”张文颇具可读性,不忍删摘:

日本法庭驳回赔偿要求

    昨天上午10时,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对5名中国原告因遭受侵华日军毒气弹伤害而要求日本政府予以赔偿的诉讼作出判决。判决虽然认定原告受到了侵华日军配备并遗弃在中国境内的毒气弹的伤害,但以回收遗弃毒气弹工作十分困难为由,驳回了他们的赔偿要求。

    东京地方法院的斋藤隆审判长在宣判中说,在日本主权涉及不到的中国调查和回收被遗弃的毒气弹是异常困难的,所以法院驳回原告的赔偿要求。

    日本舆论认为,这是日本法院首次对日本军队毒气弹受害者作出的司法判决,将对今后相关诉讼造成影响。据悉,针对侵华日军遗弃于中国的毒气弹造成平民受伤害问题,除了这起诉讼案之外,目前还有另外13名日军化学武器受害者在状告日本政府,要求给予赔偿。截至目前,共有原告18人以日本国为被告,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了诉讼。

    正在日本东京参与此案诉讼的哈尔滨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向祥告诉本报记者,对于这个处理结果,他们也有思想准备。昨天下午,日本律师团和原告代表以及中方律师已去内阁府要求继续关注此事。按计划,原告代表团将于本月20日回国。

遗弃毒气弹贻害无穷

    据中国有关方面调查,侵华日军在中国遗弃了200万枚化学炮弹,这些炮弹仍在不断给中国人民造成伤害。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明确规定,遗弃国有处理遗弃化学武器的义务。作为加入该条约的签字国,日本负有义务在2007年之前对遗弃在华的化学武器进行销毁。

    此次5名来自中国黑龙江省的原告都是“二战”后因侵华日军遗弃的毒气等生化武器而健康受损的,根据日本国家赔偿法、国际法和中国民法,要求日本政府赔偿共计8000万日元的损失,并向受害者作出谢罪。其中来自黑龙江齐齐哈尔市的李国强等4名原告在1950年至1987年期间,在工作场所调查挖掘出来的毒气弹时中毒,而导致呼吸困难及皮肤溃烂,并留下头疼及手腕僵硬等后遗症。另外一人1980年在自家院中挖到了一枚炸弹,并引起爆炸,几乎导致失明,体内至今残留弹片。

无法回收只是借口

    据日本正义人士尾山宏、及川信夫等组成的“中国战争受害者要求赔偿事件律师团”调查,目前遗弃在中国的毒气弹都还未经处理。“二战”结束后,触及日本遗弃武器造成的死亡、严重受伤事件在中国仍不断发生,这些血的事实向人们显示出毒气武器深不可测的危险性。日本政府已经准备在2003年春天正式启动处理遗弃毒气武器的计划,但对遗弃武器造成的中国受害者却置之不理,不采取任何救助手段。

    “所谓无法回收被遗弃的毒气弹,显然是一个借口。”今天上午,中华日本学会副会长骆为龙向记者介绍,根据1999年中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备忘录,日本政府将为销毁化学武器提供一切必要的资金、技术、专家、设施和其他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对销毁提供适当合作。而事实上,日本也曾经派专家和中国专家一起做过调查并承认了相关事实。

承认事实拒不认罪

    这并不是日本第一次“承认事实,不认可赔偿。”2002年8月27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对经过27次庭审后对侵华日军细菌战中国受害者对日索赔诉讼案作出判决,判决首次判定日军曾在中国实施过细菌战,并承认细菌战给中国人民造成了巨大灾难,但驳回了中国原告关于谢罪并赔偿的诉讼请求。近年来中国民间在日本提起的几十件伤害诉讼中,日本的判决结果大多数基调是承认相关的伤害事实,但是拒绝作出和事实一致的赔偿和认罪表示。

    中华日本学会副会长骆为龙先生认为这已经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已经不是历史事实问题,因为“事实是铁的事实。”但一涉及到赔偿和认罪问题,日本的态度就是不道歉不赔偿。在骆为龙先生的记忆中,只有去年涉及中国4万劳工的“花冈事件”,日本高级法院在承认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了道歉并适当赔偿的判决。骆为龙先生认为,这种做法和日本目前政治上向右翼摇摆有关系,在目前的政治环境下,日本法院即使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下,也需要再“找点理由”或者种种不能令人信服的托词拒绝作出和事实相适应的判决。

    (五)五选《法制日报》:在“国际新闻”版“环球聚焦”栏,发“本报驻东京记者华晓雷电文”。副题“东京地方法院驳回中国原告诉求”,接题长黑大号“侵华日军遗弃化武受害者不获赔偿。”原文如下:

由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的中国受害者向日本政府提起的诉讼今天宣判,东京地方法院在认定原告主张的受害事实的同时,以不完全具备《国家赔偿法》要件为由全面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

  目前,由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受害者提起的诉讼共有2起,今天宣判的是1997年10月由中国黑龙江省张岩等五人提起的诉讼。五名原告因在对遗弃化学武器的调查或是日常工作生活中接触到遗弃化学武器而受害,共向日本政府提出8000万日元的赔偿要求。

  作为一系列战后民间索赔诉讼中的一个,本案具有区别其他诉讼的特征,即原告的受害发生在战后,而且类似的受害现象现在和将来仍有可能发生在其他普通百姓身上。日本在战后长期没有履行应尽的防止遗弃化学武器产生危害的义务,从法律上讲,原告追究的是日本在战后的不作为责任。同时,《禁止化学武器条约》只规定遗弃国有义务处理遗弃的化学武器,而没有具体涉及受害者的赔偿问题,本案是对遗弃国的赔偿责任的首次司法裁决;加之在其他民间战后索赔案中作为判决原告败诉的两个主要依据???“国家无答责”的法理和诉讼时效问题???在本案中均不适用,有观点认为本案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大,所以,今天的判决格外引人注目。

  东京地方法院的判决中,对原告的被害事实、侵华日军制造并在中国使用化学武器以及战后隐瞒、销毁证据的事实给予全面认定,并口头指出政府应对此承担政治和道义上的责任。但主张“遗弃化学武器在中国境内,日本虽然可以委托中国进行回收和保管,但最终效果取决于中国政府的判断和行动,日本并不能有效地防止遗弃化学武器造成的受害”,不支持原告关于遗弃武器行为违法性的主张,并据此驳回了原告的索赔请求。
 
  原告代表和代理律师随后在司法记者俱乐部举行了记者招待会。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日本政府战后长年在遗弃化学武器的问题上不仅不做调查和补救措施,而且隐瞒、销毁证据,今天的判决又将防止遗弃武器产生危害的责任推卸给中国,这对作为受害者的中国来说称得上是一种“侮辱”,原告方不服判决,将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据日本外务省资料,侵华日军在中国的遗弃化学武器达70万件,1990年,由中方提起,遗弃化学武器成为中日双边问题之一,而在此之前,日本未对遗弃化学武器采取任何措施。1991年开始,中日双边共就此展开过10次外交磋商,日本共向中国境内有关地区派遣23个调查团。1997年,中日两国签署《关于销毁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其中只对销毁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受害而发生的赔偿责任做了规定。据中方统计,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造成的受害者已超过二千人,无疑这一数字仍将增长,而今天东京地方法院的判决将使那些受害者获得赔偿的希望变得更加渺茫。

(六) 六选《解放日报》。上引见报10天后,26日五版“热点追踪”发“本报见习记者陈煜华、记者郭泉真”采访,黑体大号标题《公理不败》,副题《写在首起侵华日军毒气弹遗害案宣判后》,并配发原告王岩松手指“一碰就破,一天到晚流脓”照片。

“有史第一次,对日军毒气弹受害者作出司法判决。日本司法以回收工作十分困难为由,推卸责任。一纸判决,激起多少义愤!”在采访本案受害原告后,最后结语引证人步平研究员答记者问:“我们希望有更多受害同胞站出来,公道必胜!正义必胜!”

(七)七选日本共同社通稿。电文如下:

[共同社]东京法院今驳回中国人二战毒气损害赔偿请求(5·15)

    共同社东·15日电   5名中国人(居住于黑龙江省)主张二战后因侵华日军残留的毒气等生化武器而健康受损,

要求日本政府赔偿共计8千万日元的损失。东京地方法·15日驳回了这一请求。

    斋藤隆审判长说:“虽然可以预料到受害,但在主权之外的中国,回收毒气等生化武器非常困难。不能承认弃置

的违法性。”

    这是第一个就被弃毒气等生化武器造成的损害责任做出的司法判断。在战后赔偿问题上追究国家责任的困难再次凸现。

    斋藤隆法官认定,五人确是因侵华日军生产后遗弃的毒气等生化武器和炮弹受到伤害。他承认“遗弃是违法的行为”,“如果战后能完成调查,就能预料到带来的危险”。

    但他也指出了日本方面有关毒气等生化武器分布情况的调查和回收的困难,并否定了国家的作为义务:“若委托中国方面的话,则判断也会由中国作出,如此以来,不确定因素很多。对避免伤害发生来说,很难说有效。”在法庭上宣读判决要点的审判长最后表示:“以上是法律上的认定,但是政治、道义责任是其他概念”。

据判决,5人从1950到1987年期间吸入了在施工现场等处发现的未爆炸弹和容器中的毒气,液体也粘在身上,呼吸变得困难,皮肤溃烂,还出现了头痛、手不能动等症状,这些症状迄今仍然残留下来。

据日本政府称,中国全境约有70万发遗弃的化学武器,随着1997年禁止化学武器条约生效,日本政府展开了调查、回收的工作。中国方面称,还有约200万发武器残留下来,战后共出现了2000-3000名受害者。

以上七电(文),对于笔者撰写《评日本“遗毒”诉讼首判》均起了推动作用,应致谢忱。对此,笔者不禁感慨系之:

(一)中日两国传媒,包括报刊、电视、广播、网络,更多报道日后多有的同类案例、判例,并加以评论。两国媒体唤起数亿民众之时,自即日本鉴史、道歉、赔损之日。

(二)东京地方法院和斋藤隆法官5·15之判,除拙文已析“功莫大焉”外,要害在于“主权”二字。“主权碍赔论”不能成立,难道《联合声明》中国放弃国家赔偿还能上溯及、下援用民间赔损一万年?!同样不能成立的“主权决定论”即“在主权之外的中国,回收毒气等生化武器非常困难”(共同社电),直接妨害中日两国政府《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1999年7月)的履行,直接影响日本政府贯彻对于CWC承诺的责任。在9月29日同类另案判决中,东京地方法院千万不可重蹈覆辙。

(三)东京地方法院及斋藤隆审判长关于“政治、道义责任是其他概念”的口头判和画外音,特别值得日本国会、日本政府的政治家们高度重视,认真衡量。日本不是梦寐以求要力争成为世界政治大国吗?对于本案和所有中国民间对日索赔个案,为什么不能毕其功于一役,一次性的立法解决?日本国为什么不能学习德国对于“二战”当年尚未立国的以色列人认罪和赔偿?试问德国赔以色列人要什么法律依据?日本为什么不能效法美国政府对“二战”收容日本人每人补偿一万日元附交总统(老)布什谢罪信呢?正如美国议会最终报告书所说:“历史是无法改写的,我们能做的是道歉,是国家对更高价值的确认,不是用金钱去勾销当年的事件,去取得收支平衡”。难道日本国会政治家的觉悟和认识同美国议员比较永远不在一个档次么?

(四)“以史为鉴,面向未来,着眼长远,筹谋大局”,是21世纪中日关系的“纲”。纲举目张,包括中国受害者对日本加害者索赔诉讼工作在内。

中日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第5条一反日本从侵占中国台湾以来,一贯索赔之道而行之,中国主动放弃国家间战争赔款,目的在于中日人民友好。1992年中国民间提出不包含在联合声明内、性质不同的对日损害赔偿,以及索赔之诉,为未来而鉴史,目的同样在于中日人民友好,更为助日真正实现由“世界孤儿”“政治侏儒”到不仅是“经济巨人”而且是“政治大国”的根本变革。难道当代日本主流政治家对日中关系竟是近视眼不成?以对日索赔,包括“遗毒”处理为例,中国所有原告、所有被侮辱被损害者,无不期盼日本当代政治家从中日长远善邻出发一揽子加以政治解决。

全球经济一体化推动欧洲成立“欧盟”,原来的“世仇”法、德“一笑泯恩仇”。为什么亚洲大局不能实现“亚盟”?难道中日注定不能筹谋成为比德法更胜的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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