吁请“两会”代表关注和支持民间对日索赔、
为尽早解决日本侵华战争遗留问题尽力
尊敬的“两会”代表:
值此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召开之际,我们向“两会”及出席“两会”的全体代表郑重呼吁:请关注日本侵华战争遗留问题,给民间战争受害索赔活动以应有的支持和帮助!
日本侵华战争结束后的半个多世纪中,要求给战争受害者以赔偿的呼声始终未曾中断,民间索赔活动随着岁月的推移而日趋活跃。尤其是20世纪末期以来,连翩提出的杀戮受害赔偿、战俘和劳工受害赔偿、“慰安妇”和妇女受害赔偿以及细菌武器和化学武器受害赔偿等,引起国内外强烈的震撼和关注。迄今为止,中国民间因受日本侵华战争残害而提出的索赔诉讼已有数十起,诉状分别送达日本、美国和本国法庭,有的向联合国有关机构提出了申诉。
对战争创伤的记忆,因时间的流失反而显得更加清晰;受害者的赔偿要求,也在远离战争以后变得更为强烈。这种令人深思的现象告诉我们,二次大战中法西斯侵略势力给受害国造成的民间损害,是不容否认的历史事实。由此引出的民间受害赔偿,则是一个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的战争遗留问题。这一令人深思的现象还告诉我们,随着战后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各国人民的人权意识也日益增强。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提出战后民间赔偿,不只是为战争受害者争得精神和物质补偿,更是对反人类罪行的道义抗争,是捍卫人的尊严和权利的题中应有之义。由此可见,解决战争遗留问题和受害赔偿问题,不仅是历史本身的要求,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近些年来,我国领导人和政府发言人多次就中日战争的遗留问题包括民间索赔问题发表谈话,明确表示了把战争赔偿与民间受害赔偿区别开来分别予以对待的原则立场,敦促日本方面认真对待中国人民的受害赔偿要求。江泽民主席曾于1992年说过:“日本军国主义发动的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了巨大损害。对于一些遗留问题,我们历来主张应该本着实事求是、严肃对待的原则,通过相互协商使这些问题合情合理地妥善解决。这样有利于我们两国的友好合作、共同发展和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江泽民主席的讲话,不仅指出了解决日本侵华战争遗留问题的必要性,而且揭示了通过国家和政府间协商解决这些问题的可能性。所有这些,都是对正在进行的民间索赔活动的巨大鼓舞和支持。
代表们都知道,时至今日,解决战争受害赔偿显得极为紧迫。受害人年事已高,正在陆续逝去。为了使大量被害证据不致湮没,也为了使现存的受害者不至于如已逝者那样抱恨终生,于事实上和道义上都应刻不容缓地推进这项工作。现在全国已有越来越多的人投身于这项伸张正义的事业,并得到了日本、美国等国正义人士的同情、支持和参与。我们热诚希望“两会”代表对这项昭讨正义之举给予声援和实际的帮助。
日华侵华战争的受害者诉诸法律索赔,这是他们固有的权利。作为债权人,他们有权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对加害者提出指控,要求赔偿,这是早已被国际法所认可的人道主义法则。大批民间的战争受害者正是本着法律正义的信念,义无反顾地踏上了索赔诉讼之途。然而我们看到,正义的追索遭遇艰辛,民间对日索赔事实上已经演成了一场持久战。请看下列事例:
1. 1990年,日本侵华期间被遣往日本秋田县鹿岛公司花冈矿场当劳工的受害人及遗属代表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赔偿。当年在花冈遭奴役的中国劳工共986人,被虐待迫害致死418人。尽管证据确凿,受害者仍耗费了10年光阴,才于2000年11月由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宣判以原告和被告鹿岛公司达成和解的方式结案。
2. 据学者研究,中国是日本“慰安妇”制度的最大受害国,至少有20万中国妇女先后沦为“慰安妇”受害者。1992年7月,中国“慰安妇”幸存者向日本提出赔偿要求,进而于1995年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起诉。1998年,又有一批中国“慰安妇”受害者提出诉讼。1999年,中国台湾的“慰安妇”幸存者也向东京地方法院递交了诉状。中国“慰安妇”受害者并多次到日本法庭作证。但10年过去了,“慰安妇”受害者状告日本政府的这场官司仍无结果。
3. 日军在中国战场曾广泛使用过毒气武器,并用毒气残杀中国平民。战后日军遗弃在中国各地的毒气武器给当地民众和环境造成极大威胁,已发生多起伤害事故。1996年,18名中国原告因毒气弹受害向东京地方法院起诉,要求日本政府担负赔偿责任。东京地方法院虽受理了此案,但至今未作出令人满意的判决。
4. 声势和影响都很大的细菌战受害诉讼,经过将近一年的准备,搜集了一万余人的受害证据,于1997年8月正式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起诉日本政府。来自浙江各地和湖南常德的180名受害者组成了原告团,600多位日本正义人士成立了“细菌战调查委员会”, 帮助调查取证,234位日本律师参加辩护律师团,无偿为原告辩护,另有一批热心的日本科学家为受害诉讼提供学理上的支持。国内的法律界、教育界、学术界、企业界、常德地方政府、各级媒体以及海外华人爱国团体都给予了有力的声援和支持。然而,强大的诉讼阵容和5年坚韧不拔的努力,最终未能赢得一审判决。2002年8月,东京地方法院在经过27次开庭审理之后,宣判原告败诉。原告旋即提出上诉。这场诉讼和其他受害诉讼一样,将旷日持久地进行下去。
事实说明,战争受害者通过法律途径索取赔偿,完全是正当的和必要的,但也面临很大的困难。其难点首先在于受害者大多是以日本政府为控诉对象,在这种情况下,日本法庭往往先是认定日本政府应负战争和赔偿的“国家责任”,然后则以日本国家赔偿责任业经日中两国政府签订的联合声明而终结为由, 最终判定受害者向日本政府索赔无效。无论是在"慰安妇"受害诉讼案抑或细菌战受害诉讼案中,我们都可以看到日本法庭为起诉者设置的这种难以突破的怪圈。由此可知,主导法庭判决的不纯粹是法律因素,这是显而易见的。我们认为,这一怪圈是必须突破的,首先是日本政府应从怪圈中走出来。日本政府那种可以承认战争责任,不予承认受害赔偿责任的思维方式,其实已和1972年中日两国签订的联合声明的精神难以吻合。因为中国政府在声明中宣布放弃的只是战争赔偿要求,并不包括民间受害赔偿的要求。放弃战争赔偿要求和保留受害赔偿的权利,都是中国政府基于道义作出的承诺。今天,在对待中国民间索赔问题上,日本政府要走出怪圈,唯一的选择是和中国政府采取同样的道义立场,这是妥善解决久而未决的中国民间受害赔偿乃至全部战争遗留问题的一大关键。
无庸讳言,在上述状况下,民间受害诉讼的成败,很大程度决定于诉讼的政治背景,而非诉讼本身。首先要使中日双方在对待战争受害的赔偿问题上取得道义上的共识。要促使日本政府转变立场,这就会涉及国家关系,这就需要在更广阔的基础上来审视和解决民间对日索赔问题。
为此,我们敦请“两会”代表,考虑并促成以下事项:
第一, 探索依靠我国政府的力量帮助战争受害者实现赔偿要求的具体方式和途径,并
向政府提出建议。
第二, 敦促各级地方政府重视和支持战争受害调查。搞清和保存这段历史已是当务之
急,如能借助地方政府的行政网络展开工作,将有利于较快地达成这项急务。
第三, 对我国司法机关受理战争受害诉讼的可行性进行考察,并向有关方面提出建
议。
最后,我们认为,为了及早解决战争受害赔偿问题,尽快使战争受害者摆脱痛苦和消除
发展中日关系的后顾之忧,应该通过中日政府间的认真交涉和协商,达成受害赔偿的一揽子方案,予以一次性解决,这样做应更有利于中日两国间的长远友好。请“两会”代表关注我们的看法。
侵华日军细菌战中国 北京大学教授 徐勇
受害诉讼原告团: 上海师范大学教授 苏智良
王选 (总代表) 浙江师范大学教授 张世欣
何祺绥 黑龙江省社科院
杨大力 研究员 杨玉林
庄启俭 浙江大学副教授 范展
金效军
何必会
200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