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开罗会议公报 (1)

(中央社讯)中美英三国领袖在举行会议后,发表公报,全文如下:

罗斯福总统、蒋委员长、邱吉尔首相、偕同各该国军事与外交顾问人员,在北非举行会议,业已完毕,兹发表概括之声明如下:

三国军事方面人员关于今后对日作战计划,已获得一致意见,我三大盟国决心以不松弛之压力从海陆空各方面加诸残暴之敌人,此项压力已经在增长之中。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思。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2)、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与独立。根据以上所认定之各项目标,并与其他对日作战之联合国(3)目标相一致,我三大盟国将坚忍进行其重大而长期之战争,以获得日本之无条件投降。

注:
1.1943年12月3日重庆《新华日报》。此即著名的《开罗宣言》,美国东部战争时间1943年12月1日晚7时50分于华盛顿发表(中译本于重庆时间12月2日公布)。
2.指黑龙江、吉林、辽宁和热河,即伪满洲国。
3.即“联合国家”,是当时国内对反法西斯同盟国的习惯称呼。

2.美英中三国政府领袖公告 (1)

(中央社讯)英美中三国政府领袖同意对日本发表公告,促其立即无条件投降,公告原文如次:

美、英、中三国政府领袖公告

一、余等:美国总统、中国国民政府主席(2)及英国首相代表余等亿万国民,业经会商,并同意对日本应予以一机会,以结束此次战事。

二、美国英帝国及中国之庞大陆海空部队,业已增强多倍,其由西方调来之军队及空军,即将予日本以最后之打击,彼等之武力受所有联合国(3)之决心之支持及鼓励,对日作战,不至其停止抵抗不止。

三、德国无效果及无意识抵抗全世界激起之自由人之力量,所得之结果,彰彰在前,可为日本人民之殷鉴。此种力量当其对付抵抗之纳粹时,不得不将德国人民全体之土地工业及其生活方式摧残殆尽。但现在集中对付日本之力量则较之更为庞大,不可衡量。吾等之军力,加以吾人之坚决意志为后盾,若予以全部实施,必将使日本军队完全毁灭,无可逃避,而日本之本土亦必终归全部残毁。

四、现时业已到来,日本必须决定一途,其将继续受其一意孤行计算错误,使日本帝国已陷于完全毁灭之境之军人之统制,抑或走向理智之路?

五、以下为吾人之条件,吾人决不更改,亦无其他另一方式。犹豫迁延,更为吾人所不容许。

六、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盖吾人坚持非将负责之穷兵黩武主义驱出世界,则和平安全及正义之新秩序势不可能。

七、直至如此之新秩序成立时,及直至日本制造战争之力量业已毁灭,有确实可信之证据时,日本领土经盟国之指定,必须占领,俾吾人在此陈述之基本目的得以完成。

八、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九、日本军队在完全解除武装以后,将被允许返其家乡,得有和平及生产生活之机会。

十、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日本政府必须将阻止日本人民民主趋势之复兴及增强之所有障碍予以消除,言论宗教及思想自由以及对于基本人权之重视必须成立。

十一、日本将被许维持其经济所必需及可以偿付货物赔款之工业,但可以使其重新武装作战之工业不在其内。为此目的,可准其获得原料,以别于统制原料,日本最后参加国际贸易关系当可准许。

十二、上述目的达到及依据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志,成立一倾向和平及负责之政府后,同盟国占领军队当即撤退。

十三、吾人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布所有日本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并对此种行动有意实行,予以适当之各项保证,除此一途,日本即将迅速完全毁灭。

注:
1.1945年7月28日重庆《新华日报》。此即著名的《波茨坦公告》,或称《波茨坦宣言》。
2.此处按原文应译为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
3.此处的“联合国”即下文的“同盟国”、“盟国”,是当时的习惯称呼。事实上,按照原文应译为“同盟国”。

3.苏联对日宣战宣言(1)

[伦敦八日广播]莫斯科电台广播苏联政府之声明全文如下: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长莫洛托夫今日接见日本驻苏大使佐藤尚武,发表声明谓:同盟国以日本拒绝投降,遂邀请苏联参加反抗日本的侵略战争,藉以缩短战争的时间,减少牺牲的人数,并协助迅速恢复一般的和平。苏联政府为履践其对同盟国的义务,乃接受同盟国的邀请,并参加本年七月二十六日同盟国之公告。苏联政府以为苏联的此种政策,实为促进和平,解放人民不致遭受更大牺牲及痛苦,并给日本人民以机会,使彼等不致遭受德国拒绝无条件投降后所遭受的危险及破坏。鉴于以上情形,苏联政府兹宣告自八月九日起苏联以为已与日本立于交战状态。苏联政府宣言继称:八月八日,莫洛托夫曾接见英驻苏大使卡尔,美驻苏大使哈里曼,及中国驻苏大使傅秉常,并告以苏联政府决定于八月九日宣布与日本立于交战状态。各国大使闻悉之后,对于苏联政府之声明均表满意。莫洛托夫通知佐藤谓,苏驻日大使马立科同时亦将于东京将苏联之宣言送达日本政府。佐藤允将苏联政府之宣言转达日本政府。在苏联对日宣战之前,莫洛托夫曾以声明一件送达佐藤,谓“在希特勒的德国战败并投降之后,仅有日本一国坚欲继续作战。美英中三强曾于七月二十六日要求日本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为日本政府所拒绝,遂使日本政府请求苏联政府调解远东战事之举毫无根据(2)。

注:
1.1945年8月9日重庆《大公报》。
2.此处应有后引号。

4.日本请降照会(1)

[中央社讯]据东京十日广播:日本政府本日以下列照会分致瑞士及瑞典政府,托其转致中美英苏四国:日本天皇切望促进世界和平,早日停止战争,俾天下生灵得免因战争之持续而沦于浩劫,日本政府为服从天皇陛下之圣旨起见,已于数星期前请当时仍居中立地位之苏联政府,出面斡旋,俾对诸敌国得恢复和平,不幸此等为促致和平之努力,业已失败,日本政府为遵从天皇陛下恢复全面和平,希望战争造成之不可言状痛苦能速告终结起见,乃作下列决定:

“日本政府准备接受中美英三国政府领袖于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在波茨坦所发表其后经苏联政府赞成之联合宣言所列举之条款,而附以一项谅解曰:上述宣言并不包含任何要求有损天皇陛下为至高统治者之皇权,日本政府竭诚希望??(广播至此中断,并声明请听众稍候继续收听,昨晚十一时半恢复续播下列一段)此一谅解能获保证,且切望关于此事之明白表示,迅速获致。”

注:
1.1945年8月11日重庆《中央日报》。

5.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代表美英苏中四国对日本请降照会的复文(1)

[中央社讯]据美新闻处华盛顿十一日电: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送交瑞士公使馆代办葛拉斯理托其转达日本政府对于日本投降建议之复文,全文如下:

“代办阁下:八月十日之照会奉悉。兹复者,美国大总统已嘱鄙人代表美英苏中四国政府致函阁下,俾经由贵国政府转达日本政府。关于日本政府来电接受波茨坦宣言(2)之条款,然有下列一点‘附以一项谅解曰,上述宣言并不包含任何要求有损日本天皇陛下为至高统治者之皇权。’吾人所采立场如下:

自投降之时刻起,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统治国家之权力,即须听从盟国最高统帅之命令。最高统帅将采取其认为适当之权力,实施投降条款。日本天皇必须授权并保证日本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能签字于必须之投降条款,俾波茨坦宣言之规定能获实施,且须对日本一切陆海空军当局以及彼等控制下之一切部队(不论其在何处)发施号令停止积极行动,交出武器,此外并须发布盟国最高统帅在实施投降条款时所需之其他命令。日本政府在投降之后,应立即将战俘及所扣侨民运至指定之安全地点,俾能速登同盟国之运输船只。按照波茨坦宣言,日本政府之最后形式将依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愿确定之。同盟国之武装部队将留于日本,直至波茨坦宣言所规定之目的达到为止。国务卿贝尔纳斯(签字)。”

注:
1.1945年8月12日重庆《大公报》。
2.此处按原文应译为“公告”。

6.日本投降照会(1)

[中央社讯]外交部公布:日本政府已正式无条件投降,投降电文(2),系经由瑞士政府转达,原文如下:

“关于日本政府八月十日照会接受波茨坦宣言各项规定及美国贝尔纳斯国务卿八月十一日以中美英苏(3)四国政府名义答复事,日本政府谨通知四国政府如下:

一、关于日本接受波茨坦宣言之各项规定事,天皇陛下业已颁布敕令(4)。

二、天皇陛下准备授权并保证日本政府及日本大本营签订实行波茨坦宣言各项规定之必需条件。天皇陛下准备对日本所有陆海空军当局及在各地受其管辖之所有部队(5)停止积极行动,交出军械,并颁发盟军统帅所需执行上述条件之各种命令。”

注:
1.1945年8月15日重庆《大公报》。日本正式无条件投降的消息,系于重庆夏季时间8月15日晨7时(即北京时间晨7时)由中、美、英、苏四国政府在各自首都(重庆、华盛顿、伦敦、莫斯科)同时宣布。
2.即照会。
3.英文原文次序为“美英苏中”。
4.即诏书。当时国内一般使用“敕书”,译成“敕令”不够准确。
5.此处有语病,系漏译。

7. 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指示日本投降步骤的照会(1)

[中央社讯]据美新闻处华盛顿十四日电:美国务卿贝尔纳斯今晚七时以照会一件,递交瑞士驻美代办葛拉斯理,请转送日本政府,指示日本正式投降照会,原文如次:“关于载明本日日期经阁下转来之日本政府答复本月十一日余代表美利坚合众国,中华民国,联合王国及苏维埃联邦共和国致日照会之复文,余认为对方已完全接受波茨坦公告及本月十一日余所发表之声明。余兹遵美利坚合众国大总统之命,敬请阁下以下列牒文转达日本政府。其原文如下:“日军立即停止军事行动,并以其停止日期时刻,通知盟军最高统帅,立即派使向盟军最高统帅报告日军及其将领之所在地。所派使者须有全权行使盟军最高统帅所予之指示,俾盟军最高统帅及其部队到达指定地点,接受正式投降。为接受投降并使之执行计,麦克阿瑟将军已被任为盟军最高统帅,渠将以正式投降之时间地点及其他细节,通知日本政府。”即请阁下惠允代达为荷。国务卿贝尔纳斯(签字)。”

注:
1.1945年8月16日重庆《大公报》。

8. 降书 (1)

我们谨奉日皇、日本政府与其帝国大本营的命令,并代表日皇,日本政府与其帝国大本营,接受美中英三国政府元首七月二十六日(2)在波茨坦宣布的,及以后由苏联附署的公告(3)各条款。以下称四大强国为同盟国。

我们兹宣布日本帝国大本营及在日本控制下驻扎各地的日本武装部队,向同盟国无条件投降。

我们兹命令驻扎各地的一切日本武装部队及日本人民,即刻停止战事,保存一切舰艇、飞机、资源、军事及非军事的财产,免受损失,并服从同盟国最高统帅,或在他指导下日本政府各机关所要求的一切需要。

我们兹命令日本帝国大本营即刻下令日本的一切武装部队及不论驻在何地的日本控制下的武装部队的指挥官,他们自己及他们所率的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

我们兹命令一切民政的、军事的与海军的官员,服从与实行盟国最高统帅认为实践这一投降所适当的一切宣言、命令与指令,以及盟国最高统帅及在他授权下所颁布的一切宣言、命令与指令,并训令上述一切官员留在他们现有职位,除非由盟国最高统帅或在他授权下特别解除职务者外,继续执行非战斗的职责。

我们兹担承日皇、日本政府及其继承者忠实实行波茨坦公告的各项条文,并颁布盟国最高统帅所需要的任何命令及采取盟国最高统帅所需要的任何行动,或者实行盟国代表为实行波茨坦公告的任何其他指令。

我们兹命令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即刻解放在日本控制下的一切盟国军事俘虏与被拘禁的公民,并给予他们保卫、照料,维持并供给运抵指定地点的运输工具。

日皇与日本政府统治国家的权力,将服从盟国最高统帅,盟国最高统帅将采取他们(4)认为实行这些投降条款所需要的一切步骤。

注:
1.《反法西斯战争文献》,世界知识出版社,1955年版,第323-324页。投降仪式上所有签字者均以母语签署。双方代表依签字先后顺序分别为:日本外务大臣重光葵(日皇和日本政府代表)、日本陆军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日本帝国大本营代表)、盟国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合众国代表尼米兹、中华民国代表徐永昌、联合王国代表福莱塞、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代表杰列维亚科、澳大利亚联邦代表布莱梅、加拿大自治领代表科斯格来夫、法兰西共和国临时政府代表列克雷克、荷兰王国代表赫尔弗里奇、新西兰自治领代表伊席特。
2.此处漏译年份,即“一九四五年”。
3.此处按原文应译为“宣言”。
4.此处应为“他”。

9.日皇诏书(1)

[中央社东京二日专电]日本今日正式签字对联合国(2)之降书,日皇特为此事发出诏书,全文如下,朕业已受诺昭和二十年七月二十六日美国中国英国三国政府之首脑于波茨坦发表而后且由苏联参加之宣言所揭载之各条项,对于帝国政府及大本营于由联合国最高司令官指示之降伏文件,代朕签字,且根据联合国最高司令官之指示公布对陆海军之一般命令,朕命令朕之臣民速停敌对行为,放弃武器,着实履行降伏文件之一切条项,及由大本营公布之一般命令。御名御玺,昭和二十年九月二日(3),内阁总理大臣各国务大臣(印)。(按此电为同盟社总社代中央社所拍发之第一通中文电)

注:
1.1945年9月3日重庆《大公报》。此即日皇裕仁的投降诏书,按英文亦可称为投降公告。此译本中有几个日语词未译。
2.即同盟国。
3.即194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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