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和解:西松建设公司对二战期间中国强掳劳工的和解
 
美国加州州立大学萨加门托分校教授 李玉玲
California State University-Sacramento, Professor Ivy Lee

 
1942年日本战时政府内阁通过了一项法令,自此在太平洋战争中约有40,000名中国人被强掳到日本135个工地在残酷虐待下从事重体力劳动。战后日本政府至今仍然闭口不提其对强掳劳工应承担的责任。在用过强掳劳工的35个日本公司中约有20多个目前仍然存在,这些公司在过去50多年里一直毫无例外地拒绝承认应当承担的责任,直到2000年鹿岛建设有限公司在一日本法官的劝说下和原在花冈做苦工的强掳劳工达成了花冈和解。

几乎十年又过去了,终于另一家日本公司, 西松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同意对在其两处战时作业所(广岛安野和新泻县信浓川作业所)做苦工的强掳劳工进行赔偿。2009年安野和解成立了一个2.5亿日元(按93日元=1美元算,约合269万美元)的赔偿基金对360位强掳劳工进行赔偿;2010年信浓川和解也成立了一个基金为183名强掳劳工提供1.28亿日元(约合138万美元)的赔偿金。西松建设公司的这两个赔偿和解本来应该促使强掳劳工问题朝着全面解决的方向发展,但是中国国内和国外对于这两次赔偿的批评却比比皆是,以致强掳劳工内部在关于赔偿问题上被分裂为针锋相对的两个阵营。本文分析双方对2010年信浓川和解的正负(同意与反对)观点,及对以和解方式来解决历史上的冤屈而产生的对立进行比照、评价。文章并指出要全面解决这问题,归根究底,还是应由日本政府参与和解协商及承担责任,而为劳工追讨公义的人士,需将其目标转向日本政府,在政治领域中寻求最终解决。

中国强掳劳工内哄和分裂

2010年4月26日,西松建设公司(以下简称西松)与自1944年6月至1945年1月期间被强掳到信浓川作业所从事重体力劳动遭受惨不忍睹待遇的中国强掳劳工达成和解协议。但此协议与西松在2009年10月签订的安野和解协议并没有平息来自加拿大、美国和中国的活跃分子(以下简称反对分子)的反对与谴责,也没有如日本律师团和支援分子所盼望的那样使问题得到最终解决。相反,反对分子把新的罪名直接和间接地分别指向西松及支援分子。

乍看起来,信浓川和解比安野和解更备受争议。康健,1997年最初代理起诉西松的日本律师队伍中唯一一名中国律师,指责西松在同5名原告的谈判陷入僵局时,绕过5名原告,劝说其他没有直接参与此次诉讼的强掳劳工及其遗属与西松签署和解协议的做法。康健律师认为这次和解使得那些原告及其他中国劳工在二战后65年重遭绑架。[1] 2010年4月27日,信浓川和解后第二天,康健在北京召开了记者招待会,会上原告遗属指控西松和解是“绑架式和解”,是遭到所有原告拒绝的和解。[2] 许多中国网站当时都以类似字句作为标题对此进行了报道。[3]

韩英林,93岁,5位原告中当时唯一仍然在世的前强掳劳工(今已故),告诉他的两个儿子说,信浓川和解“完全是哄小孩子。”[4] 由于韩英林年事已高身体虚弱经不起长途旅行,他的两个儿子匆忙赶到北京在4月27日的记者招待会上表示他们反对信浓川和解。其他强掳劳工的遗属和亲属也到场参加。他们捧着已故亲人的照片,一致认为金钱补偿并不能弥补以往暴行带来的伤害。他们一致回应康健以及反对分子所批判的,即,此次和解的道歉没有任何实质内容,赔偿带有救济色彩。康健认为,西松通过一小笔赔偿金买断了一些强掳劳工索赔请求权[5];同时康健坚持不接受西松这些条款,强掳劳工保留起诉的权利。[6] 为了支持康健和几位原告,反对分子与此同时宣布成立了一个基金,目的是给予原告和其他拒绝接受这一和解的劳工道义上和实质上的支持以维护其尊严,力挺他们继续对西松建设公司索偿的斗争。[7]

在康健召开记者招待会的同一天,日本社民党主席,时任内阁特命担当大臣福岛瑞穗在东京参议院会馆接见了接受信浓川和解的劳工遗属及劳工代表。福岛瑞穗祝贺大家经过这么多年司法上的努力, 终于取得了和解的成果,并表示她将尽量发挥她的作用来进一步推动中国劳工诉讼的和解。[8] 鲁堂锁,一名拒绝了鹿岛2000年花冈和解的中国强掳劳工之遗属,注意到大多数接受信浓川和解的幸存劳工之所以接受和解,主要是因为西松主动提议发表措辞明确的书面道歉。“中国人求的就是这么一口气!”,鲁堂锁说。[9] 然而即使那些接受了此和解的劳工们也不能接受这一事实:这一纸协议的签订意味着完全免除西松对奴役华工的法律责任。[10]

西松2009年与广岛安野作业所的中国强掳劳工达成的安野和解同样备受争议。在2009年12月,西松在会议上向第一批幸存者和其遗属每人发放了相当于人民币45,366元(按6.8元人民币=1美元计算,约合6,671美元)的支票,每张支票都附有一份安野协议。然而,人们群情激愤。李良杰,一名被强掳到日本三井公司的中国强掳劳工高声指责:“你们就是为了钱,你们就是叛徒!”[11] 邵义诚,安野诉讼案的首席原告,愤怒地反驳说:“(既然)你是英雄,你去(为中国强掳劳工赔偿问题)做一点事情出来啊!”。[12]

冲突之源可以追溯到2000年签订的第一份和解协议,即鹿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岛)与在其臭名昭著的花冈作业所做苦工的强掳劳工签订的和解协议。花冈诉讼案首席原告耿淳最初在和解协议上签了字,但后来改变了自己的立场而成为一个坚决的反对者。反对分子在2004年也曾成立了一个基金,为拒绝接受鹿岛和解协议的强掳劳工,发放相当于其接受和解所可能获得数额的金钱。[13]

中国强掳劳工曾经团结一致诉求正义,但是现在已经分裂为两个阵营:一方是接受或同意和解,另一方是拒绝或反对和解。这两阵营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改变自己的立场。然而,西松的两个和解,尤其是最近的一个和解,总体上也可说满足了中国强掳劳工们三个不可能妥协的要求:1)承认奴役华工暴行并对其所犯罪行公开道歉; 2)建立纪念碑以纪念受害者,并教育公众;3)对受害者进行赔偿。[14] 那么是什么导致了中国强掳劳工内部激烈的互相指责呢?

漫长曲折的赔偿之路

在20世纪90年代,为劳工追讨公义的人士最初起诉日本政府和一些日本企业强迫中国强掳劳工做苦工时,焦点是受害者本人及其冤屈能够在日本法庭上得到承认及获得赔偿。他们本来是团结一致的, 但当经过多年努力,发现已无法在法院最后胜诉,庭外和解似乎是唯一的选择时,分裂成为了反对分子和支援分子。强掳劳工内部不和,但他们的激烈争论只不过是反映了中国国内和国外、反对分子和支援分子的分歧。因为遭受了日本惨无人道的暴行而幸存下来的强掳劳工,在战后回到中国还要继续出力气讨生活,他们对于法律上的微妙差异及其影响知之甚少,基本上只能通过那些更具法律知识、更有说服力,或者能够对他们施加更多压力的人的角度来看待和解条款。

1980年代中期和1990年代初期,日本人及侨居日本的华人是最早入中国寻找强掳劳工幸存者的支援分子。他们接触一些为公益义务工作的日本律师,为各种各样的强迫劳动案在日本法院立了案。经过多年的法律斗争,日本最高法院于2007年4月27日判决:根据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国受害者个人已丧失提出诉讼的权利。据此,支援分子认为非诉讼和解也许是最实际最可能实现的一种变通办法。[15] 之所以考虑和解这一解决方式,支援分子是希望现在还活着为数不多、年事已高的受害者能够在有生之年看到此事情得以解决,也算是聊以慰藉。意识到年事已高的强掳劳工时日无多,即使和解条款并不圆满,支援分子仍然愿意接受,以期为今后的和解争取更有利条款奠定基础。

日本律师内田雅敏,负责2009年安野和解及2000年花冈和解的律师团队成员之一,曾说,没有第一次的花冈和解,就不会有“更完善”的安野和解。[16] 许多强掳劳工所说的话,证明支援分子正确地理解了大多数幸存者的想法。比如,邵义诚,安野诉讼的首席原告,曾说:“能活着得到赔偿,心里就舒坦了。”[17] 杨希恩的儿媳妇,在他丈夫作为接受信浓川和解的强掳劳工代表飞往日本的那一天,满含热泪告诉记者说:“公公和工友们可以瞑目了......”[18]

继上述支援分子之后,第二批为强掳劳工的赔偿权而奋斗的人,大多是来自美国和加拿大的华裔反对分子以及中国的康健等人。自90年代中期以来他们一直在不断努力,试图解决日本侵华期间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他们并不反对签订和解协议,但是会一直斗争下去,直到达成一个他们认为满意的和解,那就是:被告企业承认其法律责任并且支付足额的赔偿金,而该赔偿金不能有损接受和解劳工之尊严。他们想借鉴德国的解决方法“记忆、责任和未来基金会”作为解决强掳劳工问题的样本。他们也考虑过美国政府在1988年里程碑性的法案中,给予二战中被拘禁的日裔美国人每人20,000美元的解决方案。鉴于日本侵华十四年带来的伤害, 普遍存在对日本律师的不信任是可以理解的。反对分子使用这份戒心来暗示强掳劳工可能已经被他们的日本代理律师误导了。 康健在2009年写道:

代理安野作业所中国劳工案的仅是日本律师和日本支持团体,而没有中国律师参与,我们应当相信这些日本律师与支持团体帮助中国受害者的诚意。但安野作业所的中国劳工在仅有外国律师的条件下是否能够准确理解和解条款的内涵及结果,我对此有所保留。"[19]

在加拿大和美国的反对分子号召所有海外华人团结起来,支持他们和还未同日方和解的强掳劳工,一起反对签订类似西松和解的协议。他们似乎严阵以待,准备为达成他们认为是满意的和解协议而长期继续战斗下去。[20] 他们坚持这些“所谓的”和解协议是对中国劳工尊严极大侮辱,成功地取得了日本和国际上部分团体人士对其说法的认可性。与此同时中国的报章和网站相继以引人注意的标题来报道此事,这也影响着中国国内的公众观点。相反,主张西松和解模式的支援分子要谨慎得多,他们不公开批评对方,只是一步一步地迈向目标。凭着劳工们对他们的支持和信任,多年诉讼进程中的努力及与强掳劳工们建立的个人关系,支援分子希望他们的策略能在最后被证明是正确的。王选,主要为日本细菌战的中国受害者工作,质疑不接受和解的做法:“中国人不接受这样的和解,又能怎样?......难道还要他们抱着心中的怨恨死去?......希望在哪里?日本支持中国人诉讼的律师、和平人士几十年下来不仅花费大量的金钱,而且他们也渐渐老去、离世,......。”[21]

中国国内有呼声呼吁强掳劳工愿意和解与否,都应尊重他们自己的意愿,但被置若罔闻。[22] 事实上,幸存劳工在上述争论之前的真实意愿也许永远不会为人所知。劳工本想要向日本政府和日本企业诉求正义,现在又被冠上一层意识形态的冲突,而这层面其实不属强掳劳工赔偿范畴。可悲的是,这层意识形态的冲突却是通过劳工来实现的。

字眼上的纠缠

反对分子用同一理由反对信浓川和解与之前的安野和解。信浓川和解的前言里面引用了2007年日本最高法院判决的一段话以为后面的和解条款做铺垫:根据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国已放弃个人赔偿请求权,但鉴于强掳劳工所遭受的巨大痛苦以及战后西松从政府方面得到的赔偿,日本最高法院促请各(双)方协同商量为原告提供“救済"(日文)。[23] 反对分子称“因严重践踏了人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被西松歪曲成了为原告提供'慈善性的救济'。” [24]

预计到像西松的第一个和解协议一样会受到来自各方的挑战,考虑到信浓川和解条款里面引用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时不可避免地用到"救済"一词,在信浓川和解条款的中文译本中,翻译者给出了多条解释性的注释来阐明“救济”的含义。注释指出“中国人对中文的'救济',可能有'施舍'、'恩惠'的印象,而和解条款中'给受害者以救济',并没有'施舍'、'恩惠'的意思。”[25] 注释还指出,作为法律用语,“救济”当被用来指个人权利时,意思是恢复他/她的权利;当用在受害者身上时是指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损失进行的赔偿。注释最后总结说:本和解条款中的“给受害者以救济”也是这个(后一种)意思。[26]

注释的解释并不是自创的。查阅任何一个在网上的中文或英文法律词典都会得到和上文所述相同的解释。由于“救济”一词也出现在日本报章关于2000年花冈和解的激烈讨论中,在2002年出版了一本中文论文集《强掳?诉讼?和解》,里面有一篇文章从几个层面详尽地探讨了“救济”一词的含义和用法。文章作者,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所的林欣,确认“救济”在和解条款中没有慈善色彩;他进一步区分了“慈善救济”和“司法救济”,认为前者是主动自愿的,后者是法庭指令, 是强制性的。[27]

康健认为另外一个存在疑问的和解条款术语是“償い金”。据康健认为,日本法律文件中并不使用该词。作为日常用语,该词含义有多重解释,包括偿付所欠各种款项。但是,康健认为,”偿い金”并不表示对所犯罪行进行赔偿之意。[28] 信浓川和解条款中文版的注释和康健的观点相反。根据条款中文版注释,“偿い金”一词不仅代表赔偿之意,而且其含义之广还包含同义词“补偿金、赔偿金、赎罪金诸词的全部意义。”[29]

康健进一步把“偿い金”一词和设于1995年至2007年的亚洲妇女基金会(Asian Women Fund,简称AWF),一个旨在赔偿“所谓”慰安妇的基金会,以及官员们和AWF往来信件混为一谈。康健推断,AWF最终失败以及日本官员在与其来往信件中偏好使用这一词综合起来说明,这一词仅仅是“帮助”或“援助”的意思,而不是赔偿的意思。[30] 这种推理用联系的方法拼凑出一个论点,虽然不合逻辑,但是由于它含蓄地表达出西松的和解并非有意义的和解,在情感上很有号召力。

更重要的是,康健的观点使得围绕着AWF的争论显得无关紧要了。与其重复AWF的各种争论细节,只提这一点就足够了:实际上日本政府是整个战时性奴役制度的罪魁祸首,但政府只捐出AWF行政费用,而赔偿金,却来自日本民众的捐款。换句话说,AWF的失败主要并非由于用"偿い金”一词,而是由于、鉴于日本政府当时,并且一直拒绝承认其责任,大多数慰安妇拒绝从亚洲妇女基金会接受金钱。

和解条款中的逃避法律责任和放弃赔偿请求权

反对分子还谴责西松在安野和解和信浓川和解中一而再地推卸法律责任。事实上,日本最高法院于2007年4月27日判决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已经完全放弃了中国受害者赔偿请求权。但反对分子要么漠视、要么认为判决和赔偿请求权是毫不相干的。中国外交部在两日后对此判决进行了回应。同年4月29日,中国外交部声明:尽管根据《中日联合声明》中国已经宣布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但这是着眼于“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我们对日本最高法院对这一条款任意进行解释表示强烈反对。”[31] 中国外交部认为日本最高法院对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的解释是“非法的,无效的。”[32]

尽管如此,日本各级法院并不受中国政府解释的约束。反之,日本最高法院宣布根据日本法律,不管是西松还是其他任何公司,对强掳劳工没有任何法律责任。

接受了西松两个和解协议的劳工对西松拒不承认其法律责任提出了异议。对于那些不懂得法律复杂性的劳工们来说,西松拒绝承认法律责任,也许就等同于拒绝承认其曾给受害者带来过伤害。反对分子断言坚持这样的观点是有道理的,他们认为西松“将这一重大的人权侵害 ...... 转换为道义上的救济”。[33]

但是,法律责任并不仅仅适用于十恶不赦的罪行,也适用于各种轻微的非故意违法的行为。例如,司机由于疏忽而撞上另一辆车,在法律上应当对该损失负责,但在道义上则不一定受到谴责。并且,当我们的目的是防止种族灭绝行为和奴役行为的再次出现,确保未来的和平时,培养对人类一种道义上的责任感是必要的。实际上,事前使得个人或者本质有道德约束感而不去犯罪相比事后惩罚犯罪(使其承担法律责任)而使其不再犯,前者更可取。反对分子对日方的要求从道义层面降低至法律层面,这丝毫无助于解决赔偿问题或者促进和平。

如上文所述,自2007年日本最高法院判决之后,在中国强掳劳工问题上要日方承认法律责任是不可能的了。但是,法律责任这一概念在问题的解决中却处于中心地位,因为关于两个和解协议各方面的批判最终都和法律责任相关。比如,花冈和解条款的第一条重申了1990年强掳劳工和鹿岛签订的《共同声明》,在该声明中鹿岛承认了基于战时日本政府内阁1942年的一项法令,曾强掳中国劳工到花冈作业所从事极度艰辛劳动。西松的两个和解协议中也有类似的措辞。反对分子强烈谴责此种措辞是“淡化历史事实”,目的是逃避法律责任。[34]

然而,战时日本政府内阁确实颁布过一个关于强掳劳工的法令。更重要的是,没有这一项法令,所有用过强掳劳工的公司不可能在日本军队的大力参与下在中国农村强掳农民。事实上,当各企业面临劳工短缺时,也许他们首先请求国家颁布一个这样的法令。但这根本不重要。如果要追讨导致强掳劳工的原因,归根究底, 日本政府应当承担绝大部分的责任,因为是日本政府发动了战争,导致劳动力缺乏在先。所以,讨论使用 “基于”(法令)一词是否能够减轻企业方面的责任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政府和有关企业两方面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而且,尽管反对分子同意共同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但是他们谴责鹿岛和西松的和解协议中有一个条款,剥夺了受害者在日本国内外提出新的诉讼的权利。必须明白的是,日本公司要达成和解,并不是出于罪恶感或者利他主义,而是想结束诉讼和法律麻烦。鹿岛是在东京高级法院的敦促下和劳工们和解的。该院称:“本院......考虑到上诉人所遭受的巨大痛苦......并且认为按照声明(即1990年鹿岛和强掳劳工间的《共同声明》)里的规定最终解决这一问题是正确的。所以,1999年9月19日本院依职权提出了一个和解方案。”[36] 西松通过虚假组织向政客们输送非法钱财一事在2009年3月曝光以后,其代理律师再次接触强掳劳工的代理律师,希望和强掳劳工和解以恢复其受损名声。[37] 对于任何一个公司来说,不管其动机如何,在和解之后如果仍然让纷争有可能继续都是愚蠢的。

反对分子似乎不仅忽视了被告已经和劳工达成了和解协议关键,而且没有理解到剥夺赔偿请求权和拒绝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毕竟,和解协议是一个双方协商互相让步以求解决所有问题的结果,它通常会包含如下字句:“双方放弃所有重提或者上诉的权利,......双方不得再追究对方的责任, 该协议不表示任何一方有错...... 。”[38] 所以,如鹿岛和西松明确承认承担其法律责任,又不要求放弃赔偿请求权,那就违背了他们和解之目的。至于西松和解协议,是否包含放弃赔偿请求权的条款,这根本就无关紧要,因为日本最高法院已经判决强掳劳工不再有追讨索赔权。

正因如此,尽管在两个和解协议中西松都有“为所犯罪行道歉”(谢罪)的措辞,反对分子认为和德国的“记忆、责任和未来基金会”的和解协议比较起来,西松缺少了诚意,因为德国“坦率地正视了历史,明确地承担了责任,使受害者的内心得到了抚慰。”[39] 假如反对分子深究一下德国和解谈判动机和谈判历史背景的话,他们会发现德国和日本在对待强掳劳工赔偿请求方面具有惊人的相似之处。

德国和解模式

法律责任问题是反对分子和强掳劳工感到愤怒不已的问题,然而,在谈判成立“记忆、责任和未来基金会”的过程中却鲜被提起。相反,纳粹奴役劳工的幸存者和大屠杀的幸存者更关心的是道义责任问题。许多人反对把寻求正义转化成实际的法律诉讼程序和实质赔偿,因为他们担心这有可能会妨碍追究其道义上的责任。 1952年当立法者在以色列议会商讨赔偿问题的时候,反对赔偿者在议会外举行了大规模的集会以示反对。[40] 但是,最终大多数的奴役劳工幸存者接受了象征正义的赔偿金。

德国总理康拉德.阿登纳(Konrad Adenauer)在1951年一个意义重大的演讲中,也仅仅以如下方式提到了德国道义上的责任和赔偿的义务, 但没承认法律责任, “以德意志民族的名义犯下的巨大罪行,使得我们有义务作出道德上反省和实质上的补偿。”[41] 当1999年12月17日,在就成立“记忆、责任和未来基金会”的最高额度达成协议时,德国总统约翰内斯?劳(Johannes Rau)宣读了一份声明,声明中仍然没有承认法律责任:“......政府和企业对过去的不公正都有责任并应承担道义上的责任。”[42] 因此,“值得强调的是”,纳粹统治时期和解协议的权威研究者贝斯勒(Michael Bazyler)写道,“德国从来没有承认其法律责任,并且在和解协议里面坚持认为其责任仅仅是道义上的,而不是法律上的。”[43]

反对分子一直质疑,为什么日本企业不效仿德国企业和政府一起建立“记忆,责任,未来”基金会的做法,与政府一起解决此问题。但是德国企业最关心的,和鹿岛、西松一样,也是免除法律责任的问题。[44] 纳粹德国的奴役劳工和强役劳工是由德国警察和军队根据当时的种族主义法律强捕的。大多数强役劳工为希特勒统治下第三帝国的公共部门所雇用,包括学校和医院。战后当德国在考虑对纳粹时期的种种罪行进行赔偿时,德国公司认为,对于奴役劳工和强役劳工的任何赔偿都应该由政府承担,因为他们不得不使用这些劳工来支撑战时纳粹德国的经济。[45] 以上赔偿最终没有包括在德国国家战后的赔偿中,但是自福特公司和其子公司奴役劳工于1998年3月在新泽西州的纽瓦克市被起诉后,许多针对德国公司的类似诉讼蜂拥而至。这些公司在美国有大量生意,担心名誉受损影响生意,也想有一个决定性的方案,可以一劳永逸地结束所有诉讼。

德国公司随后要求刚当选的总理格哈德.施罗德(Gerhard Schroeder)帮助他们解决这些法律难题。不失所望,德国政府迅速承担了其应有的责任。但是,即使在那种情况下,德国政府的目的也是“对抗诉讼,特别是集体诉讼,并且去除诉讼的基础以防止对国家和本国公司不利。”[46] 在同意和解的同时,德国公司要求“法律上的和平”(legal peace),即现在和将来美国法院都不得审理此类案件。相应地,1999年初,施罗德总理寻求和美国对此问题进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解决。美德谈判者制定了一个解决方案,既可以解决道义责任和历史责任问题,同时又可确保德国公司在美国享有永久和全面的“法律上的和平”。[47]

这一解决方案是创立一个国家基金会,作为法庭之外唯一可以解决此问题的阵地,目的是解决纳粹时期遗留下来的所有赔偿问题,包括奴役劳工和强役劳工问题。《柏林协定》(Berlin Accords)是一套批准谈判达成的妥协的协议,它包括德国,美国以及其他和谈判有利益关系并且参加谈判的国家共同签署的一个《原则联合声明》(Joint Statement of Principles)以及德、美签订的一份旨在保证“法律上的和平”的《执行协议》(Executive Agreement)。根据这些协议,德国联邦议会通过立法成立了“记忆、责任和未来基金会”,注入100亿马克资金,由德国企业和政府各承担一半。[48] 2001年当联邦议会确定“法律上的和平” 已充分实现时,资金才向受害者发放。[49]

所以,实际上,德国公司的情形和鹿岛、西松并无太大差别。他们要求的“法律上的和平”就相当于鹿岛和西松在和解条款中规定的放弃赔偿请求权,德国公司坚持认为其责任仅限于道义和历史层面则与日本公司并无二至。由于强掳劳工对德国解决方案知之甚少,他们对其所了解的只不过是从反对分子那里听到的高度好评而已,这导致了他们一直认为,即使是许多接受了和解协议的强掳劳工也一直认为,鹿岛和西松不应逃避其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德国公司自始坚持认为政府应该承担使用奴役劳工和强役劳工的主要责任,这和日本公司的观点是一致的。德国和日本公司参加谈判的目的也是一样的。德国公司也许更有面对历史的诚意,但这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很难证实。

然而,两者的确有明显的不同,那就是德国政府愿意承认责任,而日本政府坚决拒绝承认责任。由于德国政府的参与,问题变成是在国与国之间解决的,这就能够保证长久的法律上的和平。尽管愿意赔偿,德国政府仍然不承认有法律上的责任,并拒绝把一个全面的庭外和解协议视为一种最终的解决方案,否则,这方案可引伸为他日奴役劳工和强役劳工幸存者有法律依据继续要求赔偿。为了在三权分立的框架内解决该问题,美国司法部不得不提出众多《权益声明》(Statement of Interest)要求美国法院驳回对德国公司提出的赔偿诉讼。共有约70此类案件被驳回。[50] 2003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克林顿总统 (William J. (Bill) Clinton) 有权签订《柏林协定》的《执行协议》。这一决定和日本最高法院驳回强掳劳工要求赔偿具有同样的效果力。劳工们向美国法院提出赔偿诉讼的大门自此完全关闭。

在日本, 由于政府未参与,各企业只得各自想办法, 逐个解决强掳劳工这个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三个日本企业的和解协议里均载有一个让人质疑的条款, 其目的也许都是为了保证法律上的和平,日后再无争议。该条款要么要求接受协议条款的强掳劳工阻止其他劳工起诉鹿岛,要么要求劳工内部解决其他劳工起诉的问题,以免西松再承担赔偿责任。[51] 不管协议里写进此一条款的理由为何,若然受到法律上挑战, 这类条款可能无法执行, 因为如果执行的话,便会剥夺其他没有接受和解协议的劳工之诉讼权,那是不合法的。从德国谈判的背景来看,这一条款可以被视为是鹿岛和西松为了追求法律上的和平而设。然而,在反对分子看来,这一条款让西松得以微不足道的金钱引诱并收买了“帮凶”。[52] 不幸的是,这一指责使得为和解协议进行谈判的日本律师团和接受和解协议的强掳劳工的诚信也受到质疑。

真诚忏悔,其价几何

支援分子和反对分子一样都认为多少金钱都不能赔偿强掳劳工所遭的巨大痛苦,也不能弥补他们已失去的健康和生命。他们努力的目标是让有关方面承认强掳劳工所遭受的强迫奴役, 并给予他们迟来的正义。但是,金钱赔偿确实很重要,因为它象征已达到目标。所以强掳劳工赔偿问题不是,但同时又是,他们应得到的赔偿金的问题。

根据“记忆、责任和未来基金会”,德国奴役劳工,也就是那些被从集中营里驱赶出来被迫拼命劳动的人,每人得到7,500美元。强役劳工每人得到2,500美元。如果强役劳工遭受了极大的苦难(这对于在日本做苦工的强掳劳工来说是家常便饭)则每人可以获得和奴役劳工同样数额的赔偿。[53] 几乎没有哪个奴役劳工,强役劳工以及其遗属对所获得的赔偿表示满意,但是大多数最后还是接受了,因为这毕竟是公义的象征,也是在当时情况下能取得的最好结果。[54] 1999年德国总统约翰内斯?劳的话正确地理解了劳工们的情绪:“他们只想要我们明确承认他们遭受的苦难和我们对他们的不公对待是违反正义的......我们永不会忘记(他们的苦难)。”[55]

自今年6月开始,接受信浓川和解协议的强掳劳工或其遗属将得到约合5万元人民币的赔偿(按6.8元人民币=1美元计算,约合7,352美元)[56];2009年12月开始,接受安野和解协议的强掳劳工和其遗属获得了45,366元人民币(按6.8元人民币=1美元计算,约合6,671美元)。[57] 德国总统约翰内斯.劳上述感言同样也表达了强掳劳工的感受。也许年近70的刘焕新(父亲是被掳劳工)最充分地表达了强掳劳工对于赔偿金问题的复杂而矛盾的心理。 2010年4月27日得知劳工们和西松签订了信浓川和解协议的消息之后,刘焕新回到家里,忍不住泪水说:“整整半个多世纪,我们终于等到了这一天了......这一次的和解的结果虽然让人欣慰,但却无法让人接受,因为我们要的是尊严,不是钱,被掳劳工的悲惨遭遇不是用钱就可以忘却的。”[58]

西松的强掳劳工正获得,或者将获得相当于德国奴役劳工和强役劳工的赔偿金。反对分子坚持反对为了如此数额的金钱而使民族尊严受损,但国内更为理性的声音则强调强掳劳工在战争岁月遭受了日本惨无人道的迫害,他们痛苦挣扎只为能够活命。在苦难劳工的晚年,不应该还要责成他们背负捍卫民族尊严的重任。[59] 康健认为西松的赔偿数额太小,难显忏悔与和解的诚意。[60] 很明显,在赔偿数额上,反对分子不再与德国模式相比较,而是以美国政府付给二战期间被拘押的日裔美国人的2万美元作为标准。[61]

无可否认,西松的赔偿和德国“记忆、责任和未来基金会”的赔偿一样数额太小,来的太迟,但其象征意义超过了其金钱意义。强掳劳工在拒绝鹿岛或西松和解协议后从华裔反对分子设立的各基金会得到的金钱(见尾注7和13),并没有满足这种情感上的需要。正因如此,尽管康健召开记者招待会在中国动员舆论反对信浓川和解协议,但是大多数已确定身份的受害者还是接受了西松的赔偿金。反对分子可以等待,一直等到日方赔偿数额能够“表现”出真正的忏悔。但如今已八九十多岁的强掳劳工们却不能等了,劳工的日本代理律师团以及支援分子非常清楚这一点,所以才敦促把和解作为一种解决方式。

从花冈和解到信浓川和解之进展

强掳劳工赔偿问题上的分裂带来混乱之多,使人忽视了在赔偿问题上取得的成果。自1990年代开始进行诉讼以来,通过司法程序,支援分子和日本代理律师团已经成功地使用日本法律制度来记录历史事实,确认日本政府和企业在太平洋战争中奴役中国劳工应承担的道义责任。

反对分子一遍一遍地重翻以往协议条款的法律细节,忽视已经取得的成果,而不着眼未来。支援分子认为自花冈和解到安野、信浓川和解在条款内容上已经取得了进步。对此,反对分子要么否认要么贬低。他们认为当三个协议同是建立在两个“错误”的前提上,即是受害者放弃赔偿请求权和企业一方拒绝承认法律责任,质疑取得进步的可能性。为了对这些论断以及针对这些论断的反驳进行评价,在这里将分析花冈与西松的两个和解协议,在何种程度上满足了强掳劳工赔偿问题中三个不可能妥协的要求。这三个不可能妥协的要求是:1)承认奴役华工暴行并对其所犯罪行公开道歉;2)建立纪念碑以纪念受害者并教育公众;3)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对其所犯罪行)道歉:2000年花冈和解协议条款中没有道歉一词,但其第一条款再次确认鹿岛和强掳劳工1990年发表的《共同声明》。在该《共同声明》中,鹿岛承认历史责任并且道歉。西松的两个和解协议明确承认了历史责任, 并且都提出了真诚的道歉。

花冈协议的第一条款最后却突然出现一句不和谐句子表示强掳劳工明白鹿岛不承认法律责任。[62]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西松的两个和解协议都没有表明西松不承认法律责任之字句。这也许是因为和解是在2007年最高法院判决之后签订的,故没有必要再写进去。

建立纪念碑以纪念受害者并教育公众:除了道歉之外,信浓川和解协议规定成立“信浓川和平基金”以赔偿强掳劳工;纪念死者;继续寻找183名信浓川受害者中尚未找到的受害者或其遗属。[63] 尽管信浓川和解协议里面没有明确地提到建立纪念碑,但是如果受害者希望建立的话,已有足够的经费。安野和解协议里面明确规定建立纪念碑。[64]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鹿岛建立的“花冈和平和友好基金会”仅仅规定“用于对受难者的祭奠以及追悼、受难者及其遗属的自立、护理以及后代的教育等方面。”[65] 没有建立花冈纪念碑的规定。

赔偿问题:“花冈和平和友好基金会”给予受害者的金钱是用于对其“护理”以及上文提到的其他事项,而不是对之赔偿;或者说至少没有明确地说明是赔偿。[66] 根据西松的信浓川和解协议,受害者已收到的或将获得赔款的是“偿ぃ金”。但正如上文所讨论的,反对分子从语义上批评这并不是赔偿金。再者,安野协议里,用于赔偿的基金被具体称为“和解金”。[67]

到2001年9月为止,“花冈和平和友好基金会”向21位强掳劳工发放了赔偿金,每人获赔250,000日元。[68] 2001年9月15日的汇率是117.35 日元= 1 美元,所以每笔赔偿数额仅仅超过2000美元。如上文所述,西松自2009年12月开始发放“安野友好基金”的赔偿金给受害者,每人约6,671美元,而信浓川作业所的受害者每人自2010年中起预计可获得约7,352美元的赔偿金。

从上分析,可以看出日本代理律师和支援分子不仅让西松承认了历史和道义责任,还取得了比花冈和解更有利的条款。而反对分子要求日方承认法律责任,同时保留强掳劳工追讨赔偿的权利,在法律上,这些要求都超出了和解的谈判框架,是不可能实现的。此外,值得重申的是德国企业从来没有承认有法律责任。反对分子所追捧的德国和解模式“记忆、责任和未来基金会” 之能够成立,部分原因是由于美国总统克林顿承诺了“法律上的和平”。

日本代理律师为了受害者的利益进行了无偿的长期艰苦斗争。为了回应对花冈和解协议中剥夺受害者诉讼权利的规定,安野和解与信浓川和解的代理律师团和西松协商签订了《确认声明》(confirmation statement),声明中西松确认没有接受和解的受害者有进行诉讼的权利。信浓川和解的律师团通过协商在安野协议之后6个月和西松签订了一份新协议,从而获得了西松更大的让步。信浓川强掳劳工的劳役时间比安野短,但受害者获得赔偿金较多,再者,而赔偿基金有史以来第一次交给一个中国组织管理,这体现出了日本律师对中国反对分子和公众愿望的积极响应。[69] 提升的空间总是有的。在今后的谈判中,日本代理律师的目标应是,废除强制规定受害者和掌管赔偿基金组织承担不再向日本公司追讨赔偿的责任的条款。

西松愿意签署协议,因而可能受到其他日本公司和历史修正主义者施加压力。反对分子不因此为西松所受压力留一点空间,也不理解西松在最终和解协议里面可作出让步的制约因素。他们通过宣称信浓川和解协议是一个“没有原告”的和解,他们也许赢得了短期的、公共关系上的胜利;他们也许把自己塑造成为西松忏悔诚意和忏悔深度的唯一仲裁者。但是西松是否有诚意,忏悔是否充分, 这都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全凭个人理解,所以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尽管日本最高法院已于2007年裁定强掳劳工依法已丧失要求赔偿的权利,但西松仍愿意和解,已为此树立了榜样。希望不久将来,其他加害企业能相继效仿。

前景

全面解决强掳劳工赔偿问题的主要障碍就是日本政府拒不承认责任。如果所有用过强掳劳工的日本企业都签订个别赔偿协议,这样的解决结果也是不完整的,因为日本政府没有参与,也没有承担其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日本政府承认责任,进行忏悔并给予必要的赔偿,其他日本公司肯定会相继效仿。因此,在有效地利用了日本法律制度确立了历史和道义上的责任之后,为劳工追讨公义的人士,也许应该将其目标对准日本政府,转向政治领域进行斗争。

最近十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举世瞩目,有人把中国经济比喻成海浪,推动着其他包括日本在内的亚洲国家经济大船。 2009年中国超过美国,成为日本最大的贸易伙伴,占日本对外贸易总额的20.5%。[70] 如果中国政府更坚决地支持强掳劳工[71],并且/或者日本公司对其政府施加压力要求保持和中国消费者的良好关系,以及在中国市场已有的地位,日本政府也许会坐到谈判桌前。强掳劳工问题的全面解决也就因此不会是无望了。实际上不管是在日本还是在中国都有许多声音呼吁日本政府采取措施。[72] 随着岁月,集西松和解协议的动力,和解呼声很有可能会更响亮,更坚决,日本政府就不可能再置之不理了。

尾注

[1] http://www.chinadaily.com.cn/hqcj/zxqxb/2010-04-29/content_236115.html, 存取日期4/29/2010

[2] 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65155321, 存取日期4/29/2010

[3] http://www.chinadaily.com.cn/hqcj/zxqxb/2010-04-29/content_236115.html;

http://bj.yzdsb.com.cn/system/2010/04/27/010462988.shtml
http://intl.ce.cn/zgysj/201004/29/t20100429_21341426.shtml, 存取日期4/29/2010

[4] http://www.chinadaily.com.cn/hqcj/zxqxb/2010-04-29/content_236115.html

[5] 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65155321

[6] 同上 .

[7] http://newnews.ca/?action-viewnews-itemid-51076
http://www.anpopo.com/show-35637-1.html, 存取日期4/30/2010

加拿大史维会2010年4月26日向驻加拿大的中国媒体发布新闻稿,宣布加拿大史维会和香港惠明慈善基金会将向海外华人筹款设立基金会,支持强掳中国劳工继续其寻求历史正义的斗争。此外,加拿大史维会和惠明慈善基金会将为设立这一基金会分别捐款35万元人民币(按6.8人民币=1美元计算,相当于两个组织各捐款51,470美元)。基金会将向5名原告和另外两名拒绝和解的强掳劳工每人提供5万元人民币,与接受和解者获得的金额相同。

[8] http://news.163.com/10/0428/10/65BOH53I000146BD.html, 存取日期4/30/2010

[9] 同上 .

[10] 同上 .

[11] http://gcontent.nddaily.com/3/40/340a39045c40d50d/Blog/6d7/ca5653.html, 存取日期5/1/2010

[12] 同上 .

[13] 世界抗日战争史实维护联合会宣布,该组织与中国一些关注该问题的个人于2004年12月成立了拒绝鹿岛'和解'花冈受难者津贴基金。已经向史维会的分支机构筹集了资金,卑诗省史维会和多伦多史维会各捐款25,000元人民币,位于旧金山的史维会另一成员捐资10万元人民币,一些在中国的个人共捐资6,200元人民币。基金将面向所有海外华人筹资,争取实现筹资225,000元人民币的目标。基金于2004年底开始分发第一批资金,向拒绝和解的花冈事件受害者每人发放25,000元人民币(按2004年12月15日汇率8.28元人民币=1美元计算,相当于向每人发放3,048美元)。

[14] http://news.sohu.com/20091103/n267921800.shtml, 存取日期5/1/2010.

三个不可能有任何妥协的要求是由河北大学中国劳工问题研究室刘宝辰教授阐述的。为了寻找花冈事件的幸存者,一些生活在日本的中国人找到了刘教授寻求帮助,刘教授还参加了安野案件的整个诉讼和谈判过程。

[15] http://big5.china.com.cn/international/txt/2009-11/03/content_18819279_2.htm, 存取日期5/27/2010

[16] http://gcontent.nddaily.com/3/40/340a39045c40d50d/Blog/6d7/ca5653.html

[17] http://news.sohu.com/20091103/n267921800.shtml

[18] http://www.longevitys.com/n489992c26.aspx, 存取日期4/28/2010

[19] Kang Jian, Arimitsu Ken and William Underwood, "Assessing the Nishimatsu Corporate Approach to Redressing Chinese Forced Labor in Wartime Japan," The Asia-Pacific Journal, 47-1-09, November 23, 2009;

[20] http://www.anpopo.com/show-35637-1.html, http://newnews.ca/?action-viewnews-itemid-51076

[21] http://www.ccvic.com/guoji/redianpinglun/20100427/144264.shtml, 存取日期4/29/2010

[22] http://www.chinaqll.com/Html/qyjm/14_187.htm, 存取日期4/20/2010

[23] http://www.china918.cn/news/suopei/xisonghj/2010/0510/497.html, 存取日期5/14/2010http://www.china918.cn/news/suopei/xisonghj/2010/0510/497.html

http://www.china918.cn/news/suopei/xisonghj/2010/0513/498.html, 存取日期5/15/2010

http://www.china918.cn/news/suopei/xisonghj/2010/0510/497.html

http://www.china918.cn/news/suopei/xisonghj/2010/0513/498.htm

lhttp://www.china918.cn/news/suopei/xisonghj/2010/0510/497.html

http://www.china918.cn/news/suopei/xisonghj/2010/0513/498.html

http://www.china918.cn/news/suopei/xisonghj/2010/0513/498.html

http://www.china918.cn/news/suopei/xisonghj/2010/0510/497.html

http://www.china918.cn/news/suopei/2009/1023/322.html, 存取日期5/1/2010

http://www.china918.cn/news/suopei/2009/1023/322.html

[24] http://www.stopracism.ca/content/nishimatsu-construction-co-ltd-slave-labour-settlement, 存取日期4/30/2010

[25]

[26] 同上 .

[27] 林欣,《安野赔偿案件和解的法律意义及相关问题》,载于《强掳?诉讼?和解》,骆为龙主编(学苑出版社,中国,2002),第164-165页。

[28]

[29]

[30]

[31] http://www.fmprc.gov.cn/eng/xwfw/s2510/2535/t315036.htm, 存取日期5/26/2010. 刘建超的声明显然意味着中国也没有放弃'公民个人索赔的权利,尽管在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中,它已经放弃了两个国家之间的战争赔款。

[32] 同上 .

[33] Kang Jian et al, (November 23, 2009)

[34] 同上 .

[35] 同上 .

[36] http://www.iwanami.co.jp/jpworld/text/hanaoka02.html, 存取日期5/25/2010

[37] http://www.66law.cn/archive/news/2010-05-10/38678_1.aspx, 存取日期5/24/2010

[38] http://dictionary.law.com/Default.aspx?selected=750, 存取日期5/2/2010

[39] Kang Jian et al, (November 23, 2009)

[40] Gideon Taylor, "Where Morality Meets Money," in Holocaust Restitution edited by Michael Bazyler and Roger Alford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2006) 163-169

[41] http://www.claimscon.org/?url=history, 存取日期5/27/2010

[42] Gideon Taylor (2006), 163-169

[43] Michael Bazyler, "Japan Should Follow the International Trend and Face Its History of World War II Forced Labor" The Asia-Pacific Journal, Vol. 5-3-09, January 29, 2009. http://www.japanfocus .org/-Michael-Bazyler/3030

[44] Michael Bazyler, Holocaust Justice: The Battle for Restitution in America's Courts (NY: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2003), 83

[45] 同上 ., 61

[46] Roger Cohen, "German Companies Set Up Fund for Slave Laborers under Nazis." New York Times, February 17, 1999, A1. Quoted in Bazyler (2003), 83

[47] Michael Bazyler (2003), 83-88

[48] 同上 ., 79-83

[49] 同上 ., 89-92

[50] Roger Witten, "How Swiss Banks and German Companies Came to Terms with the Wrenching Legacies of the Holocaust and World War II," Holocaust Restitution edited by Michael Bazyler and Roger Alford (NY: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2006), 88

[51]

[52]

[53] Michael Bazyler (2003), 81

[54] 同上 ., 101-105

[55] Gideon Taylor (2006), 166

[56]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0-04/26/c_1257467.htm, 存取日期5/24/2010

[57] http://gcontent.nddaily.com/3/40/340a39045c40d50d/Blog/6d7/ca5653.html

[58] http://www.longevitys.com/n489992c26.aspx

[59] http://www.chinaqll.com/Html/qyjm/14_187.htm

[60]

[61] 同上 .

[62] http://www.jca.apc.org/hanaokajiken/eng%20provisions.htm, 存取日期5/1/2010

[63]

[64]

[65] http://www.jca.apc.org/hanaokajiken/eng%20provisions.htm

[66] 同上 .

[67]

[68] Miki Y. Ishikida, Toward Peace: War Responsibility, Postwar Compensation, and Peace Movements and Education in Japan (NE: Center for US-Japan Comparative Social Studies, 2005), 43

[69] http://www.hr-china.org/human/2010-05/10/content_3504418.htm, 存取日期5/24/2010

[70] http://www.jetro.go.jp/en/news/releases/20100217809-news, 存取日期5/30/2010

[71] http://www.fmprc.gov.cn/eng/xwfw/s2510/2535/t315036.htm

在被问及有关强掳中国劳工问题时,中国外交部要求日本正视其未解决的战争遗留问题。例如,就日本最高法院2007年的裁决,外交部发言人于2007年4月29日答复说:“强征和奴役中国人民,是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人民犯下的严重罪行,也是迄今为止尚未得到妥善处理的重大人权问题。中方要求日方以对历史负责任的态度,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http://www.fmprc.gov.cn/eng/xwfw/s2510/2535/t628660.htm
2009年11月23日,当被问及对山形县酒田港原中国被强掳劳工案判决的看法时,外交部发言人又重申了上述立场。
http://www.fmprc.gov.cn/eng/xwfw/s2510/2511/t335373.htm
外交部还对日本其它未解决的战争遗留问题做了评论。例如,关于慰安妇问题,外交部发言人于2007年6月30日指出,“中方在'慰安妇'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和明确的。强征'慰安妇'是日本军国主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包括中国人民在内的被侵略国家人民犯下的严重罪行之一。我们要求日本政府正视国际社会的正义呼声,本着对历史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对待并妥善处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72] http://www.japanfocus.org/-Arimitsu-Ken/3256
在康健、Ken Arimitsu等人合写的文章(2009年11月23日)中,Ken Arimitsu指出“明确日本应承担的国家责任,确保提供必要的赔偿资金,是向信任和建设和平时代迈进的必要步骤。”
http://news.163.com/10/0428/10/65BOH53I000146BD.html
当认识到诉讼的道路已走到尽头时,中国劳工对日索赔律师团团长邓建国说:“日本政府应该站出来表态”,因为现在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只剩下政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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