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中国劳工对日诉讼追究被告日本国和企业法律责任的 联合声明
                    (关于3.23诉讼案)
                             2004年3月23日


2004年3月23日,日本北海道札幌地方法院对中国北海道劳工受害者起诉日本政府和一些奴役中国劳工的企业作出判决。该法院以国家无答责(国家豁免法律责任)、日本掳掠劳工的不正当行为已超过20年,中国劳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已失效等为由,驳回了中国劳工受害者及家属对日本政府提出的8亿6千万日元赔偿的诉讼要求。这一判决不仅是一个历史的倒退,而且显示了日本国在战争责任问题上无意用司法救济的方式来解决和弥补战争受害个人所受到的伤害,同时也反映了日本国始终无视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的基本人权恶行。

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大量的日本男性劳力投入战场,国内劳动力不足的状况更加严重。1942年11月27日,日本东条英机内阁会议通过的《有关将华人劳工转移到日本内地事宜》称:“鉴于内地(指日本国内)劳动供需关系日益紧张,尤其是重体力劳动部门显著不足的现状,将华人劳工转移到内地以便使其协助推动大东亚共荣圈的建设”。1944年2月28日,日本次官会议又作出《关于促进华人劳工移进国内事项》的执行细则,列入《1944年度国民动员计划》中为3万名,从此开始实施无代价地大量抓捕中国人到日本从事重体力劳动的计划。这样,从1944年8月起至1945年5月止,共有161批计4万1,762人由中国当地的收容处强行移送日本。途中死亡、逃跑等至2,823人减员,实际乘船者为3万8,939人。到日本战败时,中国劳工已经死亡了5,999人。实际死亡率高达15%以上1。其中,在北海道的58个事业所(约占全部总数的43%)中有16,282人的强掳劳工(约战全部总数的42%) 。

在日本的中国劳工生活条件十分恶劣,境遇悲惨。他们食不果腹,衣不避寒。他们从事的是超强度的重体力劳动,可是每天的口粮大多是用大量稻米糠、糠麸做成的窝头,且十分有限。在作业现场的都是些手里拿着棍棒、锤子、铁棍等凶器的日本监督员,他们不断地挥舞着棍棒驱使劳工们不停地干活。监工们视为中国劳工如俎上之物,任意宰割。不仅如此劳工从事的苦役即危险又繁重,各个事业所接受军需省分配给的产量和劳动量,强迫中国劳工每天必须完成一定的定额,劳工每天起早摸黑工作时间长达12至16小时,劳工们稍有怠慢,就横遭监工的拳搭脚踢,每天都有不少劳工被砸死、压死、累死、病死、饿死、冻死、狼狗咬死、日本监工打死。

北海道地处日本的最北端,严寒的气候条件下的超重的劳动,使得这一地区的劳工死亡率远远高于其他地区。被告川口组芦别碳矿的坑道掘进死亡278人(死亡率46.3%为日本国第2位)、北碳手盐碳矿死亡136人(死亡率45.3%为日本国第3位)、地崎组大夕张(三陵大夕张碳矿的坑道掘进)死亡148人(死亡率38.1%为日本国第8位)。

北海道民间对日索赔诉讼案中的原告是目前所有对日劳工诉讼中一审原告最多的,共有43名当年被掳掠的劳工提起诉讼,包括家属在内共70人。被告为日本国政府和三井矿山、住友石炭、熊谷组、新日铁、地崎工业、三菱综合材料株式会社6家日本企业。

日军对中国人所实施的强掳、强制劳动的行为,系日本政府授意的政府行为,且根据大量受害者的控诉所反映的实况,当时劳工的生存状态几乎与奴隶无异,没有工资报酬,近乎难以维持生命的有限的粮食,危险和超劳动强度的重体力工作,并且所有的劳动都是在日本皮鞭、凶器的威吓下完成的,劳工毫无人身自由可言。十分显然,这样的强掳、强制苦役完全符合着国际习惯法所禁止的奴隶制度。鉴于被告日本国违反禁奴公约以及为国际习惯法所确立的禁止奴隶制,对人道的犯罪,违反了国际劳工组织的第29号条约“关于强制劳动的条约”,海牙陆战条约。被告日本国和奴役中国劳工的企业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有必要比较同类的劳工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2001年7月东京地方法院就刘连仁诉讼案件的判决,认定战后日本国违反救济义务而判决日本国赔偿2000万日元;2002年4月福冈地方法院认定战时强掳强制劳工的日本国和企业的共同步伐行为,并判令被告三井矿山株式会社向每一原告赔偿1100万日元;2003年京都地方法院的判决驳回了所谓的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国家无答责的法理;2003年3月在10个企业和日本国为被告的东京第2次审判的判决中,又驳回了所谓的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国家无答责的法理。中国人民看到了某些日本法院的法官能够秉持人类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努力地寻求妥善的解决历史遗留的问题,这是令人欣慰的。可是,此次的判决却是一个严重的历史倒退。在本案判决中日本法院虽然承认被告日本国和被告企业的共同加害行为的事实,可是却以日本国家赔偿法制定在后,因此以适用国家无答责为由驳回原告对日本国的法律责任的追究。日本法院还以个人不能直接援引国际法、原告对企业的诉讼超过了除斥期间(20年)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除斥期间的问题,其责任在于日本国。除斥期间是指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期间经过后权利本身消灭;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问题。这一诉讼法上的原则,其本身仅仅适用于受害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可以依法维护以及在客观上可以行使诉讼权的条件下而言的。除斥期间对于中国民间战争受害人而言,至少存在着两个客观的障碍,而这两个障碍恰恰不是由受害当事人个人的意志能够克服的。其一,处于战争的持续状态中,中国的民间的受害者是无法行使权利的,处在两国断绝外交关系的期间,除斥期间尚不应开始适用。其二,1972年的中日恢复邦交仅仅是事实上的建交,而法律上的中日两国建交手续的完备则始于1978年被中日两国最高立法机关批准的中日友好条约。尽管如此,此时诉讼时效仍未正式开始,根据日本国宪法第98条的规定:“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被确立的国际法规必须诚实地遵守。”由于日本国没有将国际条约转化为国内法,与此同时日本大多数法院拒绝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并限制战争受害者援引国际条约。在这种情况下,战争受害者无法明确地知晓自己所受到的侵害可以通过诉讼来获得救济。由此可见,造成这些客观的障碍的根源来自日本国,可是,明明是日本国不履行国际法义务,有立法不作为的国家责任,反过来日本法官却反诬原告超过除斥期间,这种思维逻辑和蛮横的作风,与所谓民主法制国家的日本称号是格格不入的。此次日本法官的判决是又一次公然地对国际法和人权的严重践踏。

今天,我们站在维护人权价值和人类尊严的立场上,呼吁所有反对战争、反对暴行、反对奴役的爱好世界和平的正义人士,积极地参加和投入到强烈抗议日本法院显失公正的判决,督促日本司法机构纠正错判。

至今为止,日本司法机构在许多对日民间索赔的诉讼案件方面,自以为中国政府不便介入,均以此类问题应由国家间来解决为理由,用心险恶地将棘手的问题踢给中国政府。在此,我们要警告日本政府,不要指望中国政府不会行使外交保护权。因为,随着中国民主法治的改革深化和人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代表人民利益的中国政府必然会在更大程度上倾听广大人民的呼声。

我们也要借此机会强烈呼吁中国政府进一步关注民间受害者的对日索赔过程中所遭遇的不公正的待遇和结果。一旦受害人用尽所在国的救济,依然未能获得公平合理解决的话,中国政府理应启动外交保护机制。中国人民相信中国政府一定维护战争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的。

事实上,中国人民认为妥善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中日两国经济友好发展的前提,如果日本司法机构继续一意孤行,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地枉法裁判,势将动摇和危及中日两国友好的基础,也必然会影响到中日两国的经济协作和发展。

我们强烈谴责和抗议日本法院枉法裁判,并将继续严重地关注着此类诉讼案件的发展动态,直至最终公平公正、妥善地解决战后遗留问题为止。


呼吁被告日本国和企业接受新泻地方法院判决的联合声明
(关于3.26诉讼案)
2004年3月26日

在二战中被强虏至日本国新泻港从事过苛劳动的901名劳工中的十名中国原劳工及已故原劳工的两名遗属等人于1999年8月31日提起诉讼,要求日本国家以及新泻市港湾运输公司"Rinko corporation"(旧新泻港湾)支付总额达2亿7,500万日元的损害赔偿一案,新泻地方法院于2004年3月26日下达判决,判决认定被害事实、认定被告方国家和企业违反了安全考虑义务,并命令被告日本国和企业向原告支付8,800万日元的损害赔偿。

自2001年7月的刘连仁诉讼案获得了对被告日本国的一审胜诉后,2002年4月福冈劳工诉讼也获得了对被告企业的一审胜诉。此次受害劳工的获胜是劳工诉讼案中首次同时对被告日本国和企业胜诉。这是对日民间索赔进程中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它反映了维护人权的潮流正在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尽管被告日本政府主张"国家无答责"法理,规定个人对于国家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前的行为不得提出赔偿请求。但该判决认为:"从正义、公平的观点出发,适用(该法理)的做法是明显缺乏相当性的",因而不予支持。值得一提的是判决还强调没有充分的理由就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所放弃的对日赔偿要求,可以解释为当然地包括了放弃了民间的对日赔偿要求。虽然,新泻地方法院对于追究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的解释并非合理也难以自说其圆,但是,最终法庭从大局上把握,判令被告日本国和企业承担违反安全考虑义务的法律责任,从这一点而言,我们依然要向该法庭法官的良知和勇气表示敬意。

强掳和奴役劳工不仅是恶劣的侵权行为也是重大的战争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对所有劳工受害者实现救济、履行日本国和企业的法律责任,才是日本国恢复名誉、融入国际社会的唯一途径,也是日本国获得国际社会以及亚洲各国人民信赖与友好的基础。

我们呼吁作为被告日本国和企业,能够用换位的角度来替受害者们思考一下公平、正义和人道主义的问题。从日本国根本的长远利益来看,真诚地接受法院的判决,放弃狭隘的上诉顽念,将有助于中日两国睦邻友好的发展,这对于大多数日本国民期盼和平与发展是极为有利的。我们相信以中国人民的胸怀是能够接受有诚意反省、悔过的战后的日本国和国民的。基于正义、公平和法律,也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世代友好,我们希望被告日本国和企业诚实地接受新泻地方法院的判决。

最后,我们要向所有帮助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的日本律师表示衷心的敬意和感谢,我们也要向所有从事市民运动声援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的日本国民表示由衷的致敬。长期以来,他们不仅执著地与日本极右势力展开顽强的斗争,而且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世代友好,为了世间的公平和正义,对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提供了无私的帮助。祝愿中日两国民间的力量不断推动和维护人类的正义和世界的和平。

执笔:华东政法学院教授 管建强

【共同社3月31日消息】针对中国劳工强虏案中新泻地方法院勒令日本政府和企业向中国原告提供赔偿的判决,31日,日本政府表示不服,并向东京高等法院提出了上诉。
发起网站
中国918爱国网 www.china918.net 时事与国际法网 www.publiclaw-events.com 中国文化安全网 www.chinawill.com
龙腾中华网 www.520china.org 918战争网 918war.tongtu.net 976飞扬全球网 www.fm976.com
保卫钓鱼岛网 bbs.gguu.com 抗日战争史实维护会中文网 www.ch815.com 中国817网 www.china817.com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关于我们|援助共建|相关网站

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理事 ◇上海市第四、五届优秀教育网站 ◇上海市网络文化协会首批会员 ◇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会员◇上海四行仓库抗战纪念馆筹建顾问◇世界华人保钓联盟顾问

918爱国网目标:收集整理中国军民十四年抗战的图文视频历史资料  建设记录民间对日索赔历程的最全面的网络数据库

918爱国网宗旨:将中华民族的贡献昭告世界  把中华民族的精神传承后代
2000-2020 CHINA918.NET 918爱国网 版权所有  ◇沪公网安备 31010502001735号 ◇沪ICP备05012664号
总编微信号:wuzuk918   QQ:49234746  编辑部电话:13341989448   邮箱:china918net@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