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人:苏向祥
2001年10月3日

第一    我的经历
1969年8月16日出生,男性,
1977年 9月---1982年7月在肇州县兴城镇前胜小学读小学
1982年9月---1987年7月在肇州县兴城中学读初中
1987年9月---1990年7月在肇州县读高中
1990年9月---1994年7月在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读大学
          1995年至今任黑龙江精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1999年黑龙江精王律师事务所更名为哈尔滨向祥律师事务所

第 二   关于红旗09号毒剂事件

1、 红旗09号事件的概要
事件发生过的红旗09号是一条清扫河底淤泥的工作用船,船员共有34名。船长是王希善,剩下的船员是黑龙江省航道局的职工。当时遭遇事故的人员是李臣、肖庆武、刘振起、吴建宁4人。他们都是做给机器上油等工作的机械管理人员。肖庆武是当时的组长。
事发当时,红旗09号正在从松花江佳木斯市纪念塔开始,上流200米的地方做除泥工作。
1974年10月20日凌晨点(日本时间凌晨3点,以下时间都用中国时制表示)左右,清除淤泥的抽水泵传来(哐、哐)两声巨响之后,450马力的发动机随后停下来。
负责机械管理的上记4人将非常重的抽水泵的盖子用钳子打开之后,顿时传来一阵刺鼻的芥末臭,4人都恶心想吐,并被刺激得流眼泪。肖的脚还沾上了从抽水泵中溢出来的水。肖当时穿的是布鞋,之后,鞋上粘有黑色液体的部分被腐化了。最终,肖庆武身亡。
当时,肖用一根棒子调查抽水泵的里面,从中取出了一枚炮弹。李臣用左手将炮弹中细小的部分取出,刘和吴当时在他身边看着,之后,李臣将炮弹转交给刘。
炮弹是铁制,上面已生锈十分陈旧。炮弹的头部也破损变形。这枚炮弹长50厘米,直径10厘米左右,大小像个瓶子。
上述事实可参考中毒报告,合航(74)第15号文件。
红旗09号的事发现场是离佳木斯市纪念塔200米远的地方。见现场图。在1932年5月17日,日本军舰曾入佳木斯港,同年8月21日,日军63连队将佳木斯市占领,并一直驻军至1945年8月10日。见佳木斯市志。从上记史实来判断的话,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是当年日军63连队将所持毒气弹遗弃在事发现场想销毁证据。
2、 可以证明红旗09号事件的资料
(1)事发后,1974年10月29日由中共合江航道局委员会制成的关于本次事件的报告书。
(2)事发后,红旗09号船体,水泵和毒气弹等物的照片。
(3)李臣、刘振起的叙述书。
(4)李臣、刘振起的由交通部黑龙江省航道管理局颁发的工作证。
(5)有记明1995年8月27日时刻的黑龙江生活报的记事。
(6)可以表明事故现场位置的地图。
(7)佳木斯市市志(档案)。
3、 事故后的状况及原告人等的受害情况
前记4人,在事发之后30分钟后,呼吸困难、口干舌燥,并相继出现流泪、流鼻涕、恶心想吐的症状。于是4人停止工作,稍做休息。但5分钟还没到,便又恶心想吐,而且,双手发痒,两腿无力。
前记4人各自休息后,在船长王希善的劝说下,请佳木斯的医生诊断了病情。但当时并不知道是什么病,只是让医生开了消炎药和止痛药。
下午4点左右,李臣因疼痛难忍 。当时他双手又红又肿,并起了很多水泡。同时,刘的手也和李臣有一样的症状出现。肖是眼睛又红又肿。船长见状便将李、刘、肖3人送到佳木斯市224医院,但院方做出了无法治疗的结论。
(1) 原告李臣的受害状况
当日夜,李臣乘坐晚上10点发的火车,从佳木斯赶向哈尔滨。在火车上,他双手的水泡开始流出黄色的液体。第2天,李臣住进了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院方做出了让他切除双臂的建议,可是李臣的上司没有同意。
23日,他又乘飞机至沈阳,到沈阳202医院治疗。但入院时,他全身已起满水泡,根本无法脱下衣服。只好将他身上腐烂掉和衣服粘在一起的皮肉一点一点的切除。李臣也曾因疼痛难忍昏死过去。之后,他经过了50几天的住院治疗,终于出院。
但他出院不到2个月病情突然恶化,不光是两手,连肛门、咽喉也肿了起来。最后,他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307医院住院治疗,半年后出院。之后又再次发作再次住院,总共历经5次。
直至现在,李臣仍经常在黑龙江省海军总院诊疗。
李臣现在经常出现口干舌燥、口唇红肿、浑身无力、咳血等症状。
不光是李臣,连他的家族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李臣因与其妻子发生夫妻关系,令其妻子也被感染,子宫内溃烂。现在,李臣也不能和其妻子有夫妻生活。
另外,因住院费和药费都十分昂贵,李臣不光过着贫苦的生活,而且也欠下了很多债。但他又因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工作。
除此之外,李臣更因病痛和生活方面的困难,使他在肉体和精神上都受到折磨,丧失了生活的信心,曾在1985年,饮入大量农药自杀未遂。
     可以证实原告李臣受害情况的资料见下
1、 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病历。
2、 沈阳202医院的病历。
3、 中国人民解放军307医院的病历。
4、 黑龙江省海军总院的病历。
5、 李臣妻子的叙述书
6、 李臣的叙述书。
(2) 关于肖庆武受害状况的说明。
肖庆武的双脚和眼睛受伤比较严重。脚经常起泡、糜烂、行走不便。1978年-1982年之间,左脚脚止烂掉两个,右脚烂掉一个。1982年-1985年,下半身糜烂。1985年---1991年之间,双脚全部烂掉,生活不能自理。眼睛红肿,视力减退。
与李臣的治疗过程基本相同。诊断为:芥子气皮肤染毒后皮炎。多次发作,多次治疗。1991年7月21日因芥子气全身中毒死亡。
(3) 关于刘振起受害状况的说明。
刘振起的双手及腕部受芥子气烧伤,经常糜烂,反复发作,反复治疗。治疗过程基本同李臣相似。

第三 关于牡丹江光华街毒剂事件
    1  光华街毒剂事件的概要
(1) 事故发生
1982年7月16日下午点左右,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光华街建筑文化宫前的暗渠工事现场,距地面2.5米深的地方,河北省的23岁的民工邢世俊用铁锹铲土时感觉碰到了一个东西。仔细一看原来是一个铁筒。在不远处的包培中,司明贵一起赶来将铁桶从地中拔了出来。随后,在工地指挥的市政工人仲江也赶来了,这个铁桶有1米高,直径0.5米左右。铁桶上粘有泥土并已生锈。铁桶上面带有3个螺母,包培中非常好奇将其中一个螺母拆了下来。顿时从桶中传出刺鼻的大蒜味,包培中被呛的一边咳嗽一边说:“这肯定不是好东西。”此时,仲江想制止包培中,但已经晚了。螺母已被彻底拆下来。立即有液体猛烈地喷射出来,溅到周围墙壁又反弹回来,溅到仲江的脸、脖子上。一直在现场附近的邢世俊眼睛也出现了异常反应。
16日晚至17日晨,天下起了雨。
17日5点,一直不知道昨天这里发生什么事情的司明贵来到事发现场继续抽水工作。并且在洒有上记液体的地方不慎滑倒,所以臀部粘上了那种液体。
同日6点,水泵工孙文斗在同地点抽水作业时,手和脚都接触了混有毒液的水。
粘上那种液体的部位都相继出现了各种各样病症。
17日上午,牡丹江市政工程处向牡丹江市城市建设局武装部报告了情况,局武装部先后向市武装部、军分区、市公安局报告了情况。下午3点,市政府得知情况后,联系市卫生防疫站到现场取样化验,鉴定为“芥子气”。市长岳庆博当即向驻军求援排毒。
18上午8点30分有关部门再次向岳市长汇报相关情况,岳市长又做了部署。防化部队连夜到现场侦察、排毒、消毒。
19日5点防化战士增加到43名,继续排毒,在排毒过程中发现一个大铁桶漏气,并发出爆炸声,便暂时停止排除。牡丹江市政府觉得事态严重,立即(13点30分)召开紧急会议。并将上述情况汇报省政府和地区行署。设立临时机构。17时将4个毒剂桶(其中3个规格为85cm X 50cm,另一个为110cm X 75cm)用吊车安全吊出。分装在两辆汽车上,运往市郊西北15公里的三道关人烟稀少地带过夜。
铁桶上刻有(BH)的字样,对液体采样化验后,判明其中3桶是糜烂性芥子气毒气,另一桶中液体呈蓝绿色,取样化验含有丙酮、苯和少量砷。  
20日、21日防化部队将其销毁。
光华街附近300平方米的地域已被污染。经有关部门消毒处理25日才恢复了正常的施工作业。
8月1日,在距7月16日发现4个毒剂桶的地方以东19,10米处又发现芥子气毒剂。12天才排除。
能够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中国律师对受害人的调查笔录,牡丹江档案馆的139档案(48页)、140档案(14页)。  
(2) 事发现场的历史背景
上记所述事发现场如今是离市公安局,电影院非常近的繁华街。说起15年前中日战争时,旧日本军驻地也离此街相当近。此方面的证据可参考牡丹江市志18页、19页、23页、25页、26页、1212页
就像上述从流出毒剂的铁桶上发现(BH)的字样,经过化验判明是糜烂芥子气毒气一事,可以推测铁桶是日军用来装毒气的容器。因为当时中国根本没有这样的技术来生产“芥子气”毒剂。
(3)可以证明以上事件的证据是
当时的报纸(牡丹江日报1982年7月31日版,黑龙江日报1982年8月1日版,同日报8月15日版等),医学文献《人民军医杂志》1985年第 8 期,牡丹江市志,牡丹江档案馆139、140档案,地图及当时的照片,中国律师对受害人的调查报告,等等。详见证据目录。
2  原告人的受害经过
(1) 邢世俊
邢世俊在7月16日下午6点左右,挖到一个铁桶,包培中将铁桶的盖子拆掉时,桶内有油状物流出,摔倒,其臀部、阴部和脸部粘上了从桶中溅出的液体。
(2) 仲江
包培中拆下盖子后,被从桶中喷射出黑色液体,溅到周围墙壁又反弹回来,粘在他的脸和脖子上。
(3) 司明贵
司明贵是7月16日事发当时在现场附近工作中,眼睛感觉像进了沙子,泪流不止,变红、疼痛。第2天(17日),他又到同地点进行工作。当时,原告人是早晨第1个到达现场的,并要进行3个小时的工作。他的工作是将现场的50厘米左右的积水排除。别的工作人员也陆续增加,总共来了10多个人。原告人在工作中,不慎在混有毒液的积水处滑倒。
(4) 孙文斗
孙文斗在7月16日(毒气捅被发现时)因是休假没有出工。第2天,17日清晨6点(即司明贵被送走)后,到事发现场进行工作的,也因此他在工作中成为受害人。孙文斗在现场的约3个小时的工作中,赤脚进入了掺有毒液的水。虽然事发现场有大蒜腐烂后的臭味,但孙文斗及17日早上班的人都不知道现场昨天发生了毒气泄漏的事件。原告人在同日上午的工作中,脚部是浸泡在混有毒液的积水中进行作业的。
上述4人的受害过程是根据其各自陈述,整理而成。
3  受害状况
(1) 邢世俊
1982年7月18日进入209医院住院。被诊断为芥子气毒气、芥子气毒气结膜炎。7月28日出院。这部分事实有病历作为证据,病历号是38659。
7月17日清晨,邢世俊的臀部像抽筋似的疼痛。吃早饭时想吐,而且眼睛红肿并疼痛,同时还出现咳嗽,呼吸困难的状况。他被送到人民解放军209医院并立即住院。他的臀部出了很多红色的疹之后,就像被烧伤一样变成了大水泡。同时,也出现了呼吸困难、牙疼、头痛等症状。最后,在医院他并没有被完全治愈,有所恢复但有后遗症,7月底出院。
他出院后休息了一个星期,便又回到工作现场。当一到明亮的地方他就感觉头晕目眩,并浑身无力、发冷和出冷汗。邢世俊在遭遇事故前身体健康,但一下就垮掉了。1984年,结婚并得一女儿,但因他总去医院看病,医疗费昂贵,使其生活困苦,已到被迫离婚的地步。
更不幸的是,1985年,他以不能承受工作量为理由被牡丹江建设局解雇。之后他在工地当保安,但也在1987年时被解雇。后来,他就以找各种临时工来维持生活。
原告人邢世俊现在仍头痛、胃痛的症状,肝脏也受影响。并且掉牙,凉的、硬的东西完全不能吃。本人比实际年龄体质衰弱很多。
可以给以上事件作证据的有中国人民解放军209医院的出院通知,中国人民解放军209医院的病历,中国律师团的调查记录,邢世俊的陈述,媒体对其采访的报道。
(2) 仲 江
1982年7月18日12点50分进入209医院住院。被诊断为芥子气毒气、芥子气毒气结膜炎。8月16日出院。可以证明这一事实的有病历,病历号是38658。
1982年10月7日11点进入北京307医院住院。被诊断为芥子气毒气皮肤感染。11月2日出院。可以证明这一事实的有病历,病历号是17437。    
1982年曾在北京同仁医院门诊诊断过,门诊号为0047879
2001年3月12日再次进入209医院住院。被诊断为芥子气毒气中毒后遗症,视神经萎缩。病历号是38658。
他在受害之后,眼睛像火烧一样疼。16日晚上9点左右,眼睛的疼痛更加一层,当时他放下手头工作,回到了100米外的家。之后,又发高烧并伴有呕吐,使其彻夜未睡。在凌晨0点左右,他快要失去意识时,双眼无法睁开。但当他睁开双眼时,已是什么也看不见的失明状态。
和他同住的弟、妹见状骑车将他送到牡丹江第一人民医院,当时他不停地呕吐,同时脸上起了水泡,后来他出院又转入人民解放军209医院住院28天。当时,他有10天左右失明。之后是看什么东西都是白色,而脸上的水泡也不见好转。当地医院没有治愈他的症状。出院不到1个半月,又转入北京307医院治疗。当时,他做了各种血液检查,症状为:从耳朵里流出黄色的液体,并伴有剧烈头痛,眼睛如针扎一样疼痛。
可以给以上事件作证据的有中国人民解放军307医院的出院通知,中国人民解放军209医院的病历,市政工伤决定,黑龙江省《生活报》1995年8月27日版,新华社《参考消息》1995年9月17日版刊发共同社东京9月9日电,牡丹江《镜泊晚报》1996年9月27日版,中国律师团的调查笔录, 陈述书,受害时照片。
(3)司明贵
1982年7月18日12点40分进入209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芥子气毒气四肢,身体的感染,总面积45%。9月3日出院。这方面的证据有病历,病历号是38656。
司明贵在17日住进牡丹江第一人民医院。他因滑倒,接触到地面毒剂的臀部长出了豆状物并逐渐腐烂。该院对其束手无策,只好将他转到人民解放军209医院。司明贵在209医院住院58天,其中有20天昏迷不醒,他的阴部有3厘米左右腐烂,脸上的皮也有几次像被剥下来一样。医生们都以为他已死期临近,曾让司明贵通知自己的家属。
现在,他在大便时都腹痛并伴有黑色的出血。他目光微弱,在刮风时甚至无法睁开眼睛,牙齿也疏松脱落。记忆力衰退。这些后遗症使他极为痛苦。 现在,他以走街串巷磨刀来维持生活。
可以给以上事件作证据的有中国人民解放军209医院的出院通知 ,中国人民解放军209医院的病历 ,5张受伤时的照片,牡丹江市政工程处(82)第12号文件,自述、申诉书,牡丹江日报1982年8月22日版。
   (4)孙文斗
1982年7月18日进入209医院住院。双小腿被芥子气毒气灼伤,感染面积9%。8月16日出院。这一事实的证据有病历,病历号是38655。1985年10月,又到牡丹江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被诊断为糜烂性胃炎,胃溃疡,并切除了胃的大部分。1997年7月曾患愈着性肠闭塞。2001年3月4日,患肠梗塞。
孙文斗在17日早晨工作时,因脚部一直浸泡在混有毒液的积水中进行作业,所以,脚上的皮肤迅速硬化。当日完工回到家准备吃晚饭时,想吐,无法进食。脚部就像被擦伤,而且出汗就会变硬,并起了像米粒大小的豆状物。当时他到工地的卫生所看病,那里的医生不知道病因,后来他也曾去医院看病并让医生看了脚上的伤,但也没能得出结论。后来他便一直在家中睡觉,相继又出现了口干舌燥,吐痰时带血的症状,眼睛也一直有进了沙子的感觉。脚上的豆状物由红色变成了黄色。17日的下午他才得知毒气泄漏的事件。同日下午2点左右,工地来车将他接到牡丹江第一人民医院。18日12点30分转入209医院,住院28天之后,又在家休养了2个月。同时也经常去医院看病。
孙文斗的单位让他不要再干体力活,去找一份自己喜欢的工作。他根本使不出劲,连长时间走路也不成。85年10月,胃又被切除了三分之二。事故后,他曾于6、7个人相亲,但对方一听说他是毒气弹的受害者就马上拒绝了。现在的妻子是他隐瞒事实真相,在86年结婚的。他对妻子说,脚上的伤是幼年时被烧伤的。但当他身体不适不能工作时,又怕说出自己是毒气弹的受害者后妻子便要和他离婚,所以他在精神上也有很大压力。原告人孙文斗现在是卡车司机,他现有扶养双亲、妻儿的义务,但本次事件使他的生活一直是穷苦不堪。
可以给以上事件作证据的有中国人民解放军209医院的出院通知,中国人民解放军209医院的病历,市政工伤决定,黑龙江省《生活报》1995年8月27日版,中国律师团的调查记录,照片。            

第四 周家镇东前村炸弹被害事件
    1、事件发生时的情况
齐广越、齐广春和刘远国3人是在黑龙江省双城市周家镇的农村居住。不过,齐广越和齐广春是在东前村(原名:后小三家子)居住,刘远国是在和2人稍有距离的东兴村(原名:箭杆窝堡)居 住。
1995年8月28日,上述3人从东前村三家屯开始维修一条延伸的道路,当时,从路西的田地里发现了一枚重约35公斤,直径约15厘米的炮弹。第2天,8月29日,齐广越和刘远国在道路附近的池塘边准备拆除炮弹信管时,突然炮弹爆炸,齐广越当即死亡,刘远国被炸掉双手并全身烧伤,不久后死亡。齐广春在爆炸现场稍远的地方被炸伤。
我在事发2日后曾前往东前村进行调查,因刘远国当时生命垂危,而齐广春事发时的记忆又模糊不清,所以向当地村民听取了情况,并确定了上记事件确属事实。也因此,没有可以对事发当时进行说明的原告人。
事件后,哈尔滨市内的报纸也曾对此事进行了大量的报道,我也对记事报道作了参考。
2、事发地点的历史背景。
周家镇东前村曾经有过日军327、382部队的弹药库。见双城县志。
该弹药库始建于1936年,1941年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
它位于周家镇火车站北面,仓库占地面积3平方公里,约有60栋库房,每栋库房都设有土围墙。库内修建了专用铁路线,物资可直接运入仓库。1945年日军投降后,弹药库内存放的大量化学弹和普通弹药被日军遗弃。
近年来,周家镇居民在基建、修路、农田基本建设、耕地时,经常有人遇到日军遗弃的炮弹,严重的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自1947年开始到1995年之间,有记载的9起爆炸事故中,就有10人死亡,3人受伤。本事件的3位受害者便在此名单内。上述内容的证据有,哈尔滨军分区司令部向上级的调查报告书。
3、原告人的受害情况
(1) 齐广越的受害情况
齐广越在上记的炮弹爆炸事件中,当场身亡。见死亡证明。
(2) 刘远国的受害情况
刘远国在上记的炮弹爆炸事件中,除后背的一部分之外浑身烧伤,双臂切除,右腿骨折。事发当日,被村人送到平房区的242医院住院。8月30日本人意识恢复,住院后的第18天,院方以患者没有并不能预测有任何好转为理由令其出院,出院的第二天,9月16日,刘远国去世。见诊断书,死亡证明。
(3) 齐广春的受害情况
齐广春在爆炸现场稍远的地方被炸伤。
齐广春诊断为爆炸伤:左足被、胫前肌腱伸断裂;右前臂外侧神经伸拇短肌腱、伸腕肌腱桡侧断裂;右桡骨开放性骨折、面部烧伤、双眼异物。9月6日离院。见诊断书。
4、我从调查到诉讼的经过
(1) 我是以何契机涉及到了本件诉讼:
1995年8月30日,恰逢抗日战争胜利50周年的日子,《哈尔滨日报》刊登了一则震惊的消息,标题为 “50年前的日军炸弹昨爆炸“,报道了双城市周家镇东前村、东兴村村民刘远国、齐广春、齐广越在拆除旧日军遗留炸弹时,突然爆炸,至重伤、死亡的消息。见原文。此事立即在国内外引起关注,许多新闻媒介予以报道。此事件与日本国内不承认侵略中国的右翼势力形成鲜明对比。在和平时期,日本政府的不作为行为仍然威胁着中国百姓的生命,战争的血50年后再次涂红翻开的伤口,让我们愤慨。作为一个有正义感、爱好和平的人,都应行动起来,揭露日本的罪责,救济受害者。在这背景下,参与了这一事件的调查,后经媒体报道,本件诉讼的受害者通过各种途径于我取得联系,要求将他们的受害情况予以调查,以便诉讼之需。
(2) 我受被害者的委托之后向日本政府请求损害赔偿的经过和其结果。
1995年9月6日,受周家炮弹爆炸受害者的委托,我向日本驻华大使馆发出传真,要求对受害者予以赔偿,处理旧日本遗留的炮弹。同年12月26日,日本驻华大使馆政治部参赞市桥康吉、一秘和田充广回函:日本政府的见解是:“日中间有关战争的请求权的问题,自从1972年发表日中联合声明以后不存在。该请求权包括中国和中国人民对日本的所谓战争请求权的问题,联合声明后日中两国都不存在。因此,假如此事件是由于旧日本军所遗弃的武器而发生,中国也没有国际法上的权利主张要求日本恢复原状(处理炮弹等)、赔偿损害等。”见原文。
鉴于日本政府的上诉观点,本件诉讼的其他受害人已没有必要再向日本驻华大使馆提出请求,只能选择通过诉讼程序。
(3) 我委托日本律师本件事情的详情。
得到日本驻华大使馆的答复后,我们谋求通过诉讼程序给予受害者提供救济。遂选择日本律师。通过共同社北京支局记者豚 月先生,北海道新闻社北京支局佐佐木 政文先生,联系上了日本律师小野寺利孝先生、尾山宏先生、渡边春巳先生。1996年3月31日,我于日方律师在沈阳签订了委托书:日方律师委托我就原日军遗弃的炮弹、毒气弹伤害的人进行详细调查,并做成陈述记录和提供审判时所必须的资料。见委托书。之后,日本律师多次来中国,核实本件诉讼各受害人的事实和证据,为日后开庭做充分准备。

第五  各事件的证据参考目录
红旗09号船事件证据目录
(1) 佳木斯市志。
(2) 事发现场图及其他地图。
(3) 1974年10月25日,佳木斯卫生防疫站出具的对炮弹的检验书。
(4) 1974年11月18日,红旗09号挖掘船队出具的“中毒报告书”和中毒人员名单。
(5) 1974年10月29日合航发(74)第15号文件。
(6) 在东北烈士纪念馆展出的照片。
(7) 李臣及其家人的自然情况和控诉书。
(8) 李臣的治疗过程:    
1974年10月20日11时,佳木斯中心医院。
                                     18时,佳木斯224医院。
                        21日9时,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一院。
                        23日,沈阳202医院。
1975年12月17日入北京307医院。
1977年6月9日入北京307医院。
1979年12月全家去北京307医院门诊。
1985年因自杀未遂住哈尔滨第四医院。
1996年9月9日在哈尔滨第八医院检查。
至今仍在单位医院定期复查。
(9) 1995年8月27日黑龙江生活报刊发“毒气杀人” 档案李臣自述:我遭罪实在遭够了。
(10) 1995年9月17日新华社〈参考消息〉刊发共同社东京9月9日电文。
(11)肖庆武的病情证明。治疗过程与李臣基本相同。1991年7月21日死亡。
(12)刘振起的治疗过程与李臣基本相同。
(13)1995年8月27日黑龙江〈生活报〉刊发“杀人毒气档案”刘振起的自述:妻子说我是骗子。
牡丹江光华街事件的证据目录
A 、对整体事件都适用的证据有:
(1) 牡丹江市志。第18页-27页、第1212页,共11页,记载了1932年---1945年旧日本军队驻牡丹江的部队番号,屯驻地及在牡丹江地区活动情况。
(2) 牡丹江市行政区划全图。该图系1992年5月第一次印刷。结合牡丹江市志内容标明了旧日本军队屯驻牡丹江、海林、林口的部队番号。
(3) 牡丹江市街图。该图系1992年5月第一次印刷。在该图上标明了1982年7月16日光华街毒剂事件发生地。
(4) 光华街排水工程发现毒剂位置图。牡丹江城建局1982年8月20日绘制,该图复制于牡丹江档案馆53-1-139-39页。
(5) 1982年7月16日现场照片6张。翻拍于牡丹江档案馆53-1-140-2-4页。
(6) 牡丹江市政府召开紧急会议时的照片。
(7) 牡丹江市政府紧急会议记录。市政府1982年7月19日制作,该记录复制于牡丹江档案馆53-1-139-1-7页。
(8) 吊装毒剂桶现场一组照片,共计7张,其中4张翻拍于牡丹江档案馆53-1-140-2页和4页。
(9) 四个毒剂桶被吊到车上时的2张照片。翻拍于牡丹江档案馆53-1-140-5页。
(10) 驻军准备消毒材料的一张照片。
(11) 往郊外运输毒剂桶时的安全保障车辆、人员照片一张。
(12) 9张吊卸、销毁时的照片。其中2张翻拍于牡丹江档案馆53-1-140-10页。
(13) 标明销毁、埋藏“芥子气”位置的军事地图(已做了解密处理)。
(14) 牡丹江市城市建设局两次向市政府汇报。1982年7月20日和27日各一次,内容基本相同。该报告复制于牡丹江档案馆53-1-139-10-19页。
(15) 牡丹江市政府(1982)95号文件。这是牡丹江市政府向黑龙江省政府汇报的文件,文件日期为1982年7月30日,该文件复制于牡丹江档案馆53-1-139-8-9页。
(16) 1982年7月31日《牡丹江日报》。
(17) 1982年8月1日《黑龙江日报》。
(18) 1982年8月6日《辽宁日报》刊发新华社哈尔滨8月5日电文。
(19) 驻牡丹江某部防化科沈文江先生的一篇文章“一次近似实战的防化侦察、洗消任务”。1982年8月6日完成。该文章复制于牡丹江档案馆53-1-139-20-23页。
(20) 1982年8月9日《解放军日报》。
(21) 1982年8月15日《黑龙江日报》。
(22) 牡丹江卫生防疫站情况报告。1982年8月20 日,程子儒先生完成。该报告复制于牡丹江档案馆53-1-139-24-30页。
(23) 第二次发现芥子气毒剂及处理情况。牡丹江城建局1982年8月20日书写,该资料复制于牡丹江档案馆53-1-139-31-34页。
(24) 毒剂发现、处理时间,参加处理单位及人员,染毒人员。牡丹江城建局1982年8月20日书写,该资料复制于牡丹江档案局53-1-139-35-37页。
(25) 209医院6位医生攥写的“芥子气中毒5例报告”。发表在1985年第8期《人民军医》杂志上。
B、各自独立适用的证据目录有:
          邢世俊
(26) 1982年7月18日-28日209医院的病历。病案号:38659。
(27) 1996年3月7日的申诉书。
(28) 1996年3月25日中国律师的调查笔录。
(29) 1995年8月27日黑龙江《生活报》报道“毒气杀人”档案中的自述---我妻离子散10年不知女儿音讯。
仲  江
(30) 身份证。
(31) 1982年7月18日-8月16日209医院病历,病案号:38658。
(32) 新华社记者周确在209医院为其拍摄的5张照片。其中2张翻拍于牡丹江档案馆53-1-140-7页。
(33) 1982年10月7日-11月2日307医院出院通知书,病案号:17437。
(34) 1995年8月27日黑龙江《生活报》报道“杀人毒气”档案中的自述-毒液喷到我脸上。
(35) 1995年9月17日新华社《参考消息》刊登共同社东京9月9日电文。
(36) 1995年12月6日牡丹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第60号文件,“市政  工伤  决定”。
(37) 1996年1月14日中国律师调查笔录。
(38) 1996年9月27日牡丹江《镜泊晚报》。
(39) 2001年3月12日再次入209医院时的诊断书:芥子气、毒气中毒后遗症,视神经萎缩。
(40) 陈述书。
司明贵
(41) 1982年7月18日-1982年9月3日209医院病历。病案号:38656。
(42) 1982年8月22日《牡丹江日报》采访报导。
(43) 住院期间拍摄的5张反映受伤状态的照片。其中4张复制于牡丹江档案馆53-1-140-6、8、9页。
(44) 1982年9月27日牡丹江市市政工程处(82)第12号文件,2页 。
(45) 1996年4月25日,一篇申诉书,2页。
(46) 1996年4月25日,程子儒先生等人寻找到司明贵时,根据其口述而整理的一份资料,4页。
孙文斗
(47) 身份证。
(48) 1982年7月18日-1982年8月16日209医院病历,病历号:38655。
(49) 住院期间拍摄的一张反映腿部伤情的照片。两张近照,反映牙齿脱落的照片。
(50) 1995年8月27日黑龙江〈生活报〉毒气杀人档案 孙文斗自述-- 我这辈子毁了。
(51) 1996年1月12日中国律师的调查笔录。
(52) 近日病情诊断。
周家镇事件证据目录
(1) 双城县志。
(2) 标明周家在黑龙江位置的地图。
(3) 周家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东前村、东兴村、炮弹爆炸地点,旧日军327、382部队分布区域、位置。
(4) 双城市遗弃化武临时保管点地理位置图。
(5) 周家日伪时期弹药区平面图及文字介绍。
(6) 哈尔滨军分区向黑龙江省军区装备技术部递交的调查汇报。
(7) 哈尔滨日报的刊发的3篇报道及图片。
(8) 黑龙江生活报刊发的1篇报道。
(9) 刘远国死亡证明及其家属自然情况证明。
(10) 齐广越死亡证明及其家属自然情况证明。
(11) 齐广春的诊断书。
(12) 日本驻华大使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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