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要求赔偿的呼声将变得更加强烈

就侵华日军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等引发的受害提起赔偿诉讼中,手持“胜诉”纸牌的原告团=29日下午摄于东京地方法院(共同社)

    针对旧日军遗留在中国的大量毒气弹问题,中日两国已达成一致,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由日本进行销毁处理。然而该处理至今迟迟未开展,与此同时,上月又出现新的死者,当地的受害情况今后将层出不穷。

    对于日本政府拒绝赔偿的态度,中方已经表示强烈抗议,目前已经发展成外交上的重大问题,但29日东京地方法院的判决则全面认定日方的“错误”,由此中方向日方要求赔偿的呼声将变得更加强烈。

    拒绝赔偿的日方的依据是:1972年中国放弃战争赔偿要求权的《日中共同声明》。

    今年8月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造成的1人死亡,40人以上受伤的毒气事故中,对于中方提出的赔偿要求,日方表现的态度是通过支付“调查费”等不含赔偿性质名目的支出来解决这一问题。

    然而战后半个多世纪过去了,仍然有人因此而死亡,针对这样一种事态,中国舆论的抗议十分强烈,北京的日本大使馆9月时还收到了要求赔偿的约百万人的签名。中国政府也将遗弃化学武器一事同其他战后赔偿区别开来,指出:“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一贯要求日方予以赔偿。

    据日本内阁府遗弃化学武器处理办公室称,埋在中国的化学武器推定为70万发。虽然条约上的销毁完成期限为2007年,但正在腐化的毒气弹的回收工作进展缓慢,无毒化设施也只停留在确定建设候选地的阶段。预计今后数千亿日元的费用将全部由日本承担。

    有关人士分析认为,日本拒绝赔偿一事的背景之一是,担心此事将涉及到强行带走劳工等其他战后补偿问题,但是日本政府对于茨城县神栖町的居民健康损害问题,却在2个多月的时间里就做出了国家承担包括过去医疗费在内的费用的决定,日本政府对国内外受害者的态度和措施差别显而易见。(共同社)
中国毒气受害者胜诉 法院要求日本赔偿

为接受旧日军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等引发的受害提起的赔偿诉讼判决,进入东京地方法院的原告和律师=29日下午(共同社)
    由于在战后受旧日本军遗弃在中国的毒气弹等侵害,造成死亡或者健康受损,13名中国受害者以及遗族提起诉讼,向日本政府提出总额2亿日元的损害赔偿要求。东京地方法院29日对该诉讼做出判决,勒令日本政府支付总计大约1亿9,000万日元。

    审判长片山良广认定了政府回收毒气弹等武器的义务,认为:“即便是主权无法企及的中国,也有义务对武器遗弃情况进行调查,请求中国政府回收并且提供信息防止发生受害”。并认为:“日本政府在日中邦交正常化后也怠慢了回收工作,导致事故发生。”

    这是首次就战后遗弃武器受害问题认定日本政府负有赔偿责任的判决。在今年5月的同样的诉讼上,东京地方法院的另一位审判长认为:“在主权无法企及的中国难以回收”,从而驳回了中国原告的要求(原告提起了上诉),两次判决的结果大相径庭。

    片山审判长承认旧日本军队是有组织地掩埋毒气等武器的,对判决理由指出:“制造危险的国家有义务解除危险”。并批判了日本政府的不作为,认为:“即便主权无法企及,但只要提供具体的信息,中国政府就能够尽早进行安全的处理作业,而且国民也可能会慎重地应对。”

    据判决,受害者的中国人是原职工10人。他们在1974年-1995年,由于在黑龙江省的建筑工地等地接连发现的毒气弹以及常规炮弹等,造成2人死亡8人烧伤,并且留下手脚不灵便等后遗症,十分痛苦。

    原告方要求向每人赔偿2,000万日元,片山审判长认定了其中9人赔偿要求的全额。(共同社)

日本律师团呼吁政府全面解决毒气问题

    支援受侵华日军遗弃在中国的毒气武器伤害的中国受害者的“遗弃毒气?炮弹受害赔偿请求事件辩护团”(团长:及川信夫)29日,就东京地方法院判决中国受害者全面胜诉一事发表声明,表示:“要求政府放弃上诉,并对原告进行诚实地谢罪和赔偿,全面解决这类问题。”

    声明认为上述判决是“全面认可损害赔偿请求的划时代的判决”,并指出,对于发生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的“8?4毒气事件”,在短时间内就征集了超过百万人的请求救济的签名。认为:“不全面解决遗弃毒气弹问题就无法建立真正的日中友好”,并表示“强烈要求(日本政府)全面解决迄今为止人数据说已经超过2,000人的遗弃毒气弹事件。”(共同社)

原告律师等呼吁“政府不要上诉!”

就侵华日军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等引发的受害提起赔偿诉讼并胜诉后,参加记者会的原告刘敏(左)等人=29日下午摄于东京霞关司法记者俱乐部(共同社)
    29日,中国毒气受害者诉讼“全面胜利”后,在东京霞关的律师会馆召开了报告会。会场上贴着大字的“政府不要上诉!”,中国遗族们紧紧地握着手。

    会场里挤满了60多名支持者。遗族刘敏(26岁)诉说道:“这样的结果可以告慰死去的父亲。希望日本政府以及国民能够真诚地接受这一结果”。她拥抱着的父亲遗像似乎在微笑。

    律师所宣读的判决要旨全部被翻译成中文。中国支持者认真地听着,律师一说道:“真是太好了。应该构筑救济原告以外的所有受害者的制度”,场下就响起热烈的掌声。(共同社)

日本官房副长官:判决太严厉了

    日本官房副长官山崎正昭在29日下午的记者会上,就东京地方法院判决日本政府向侵华日军遗弃毒气武器受害者支付约1亿9000万日元的赔偿一事说道:“这个判决太严厉了。由于还没有对内容进行充分商讨,不能发表什么观点”,表示是否上诉要在对判决内容进行商讨之后决定。

    对于此次判决是否会对日本政府在“8?4毒气事件”上的应对产生影响,山崎没有提及。(共同社)

日本外务省:对政府的严厉判决

    日本外务省中国课官员29日对东京地方法院就旧日军毒气问题作出的判决称;“对于政府来说是严厉的判决。将在充分商讨判决内容基础上,决定今后如何应对。不管怎么说,为了今后尽快处理危险的遗弃化学武器,将依照《化学武器禁止条约》的销毁义务做出恰当的处理。”(共同社)

日本战后赔偿诉讼已有5次胜诉

    目前为止,以日本政府以及企业为对象的战后赔偿诉讼在一审时原告胜诉的情况共有5次。虽然也有在二审时败诉的情况,但是即便在法院驳回原告请求的情况下,也越来越多地对原告的主张表示了理解。

    最初的胜诉是1998年的山口地方法院下关支部的“关釜官司”判决。判决承认国会没有及时赔偿立法,并命令国家赔偿3名原韩国从军慰安妇90万日元(在最高法院败诉)。2001年,东京地方法院承认,对于被强行带往日本的中国原劳工刘连仁(已故),日本政府未尽战后保护义务,命令国家按照起诉要求向其赔偿2,000万日元(东京高等法院仍在审理之中)。

    京都地方法院同年承认国家在战后不久便沉没的朝鲜人乘坐的运输船“浮岛丸事件”上未尽安全考虑义务,要求国家支付4,500万日元(后局势又被扭转,现在仍在上诉中)。

    去年4月,“时间壁垒”也被打破,福冈地方法院在审理强行将中国人带往日本从事劳动的诉讼时认为,上诉时间超过20年便失去损害赔偿要求权的“诉讼时效”是“明显违反了正义理念的”,要求三井矿山公司向原告支付总计1亿6,500万日元的赔偿。(福冈高等法院仍在审理之中)

    有关旧日军的性暴力诉讼,东京地方法院4月份否定了司法形式的救济,同时又破例附言道,“完全有可能通过立法、行政手段加以解决”,敦促日本政府早日解决这类问题。(共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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