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15日,日本东京大雨如注。一大早,就有不少人聚在了东京地方法院门前,冒雨等候领取法庭旁听证,他们关注的焦点是法庭将对“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案”做出一审判决。在等候的人群里,有从横滨市赶来的议员,有参加过侵华战争的老兵,更多的是有正义感的东京市民。开庭前,法院门前走来一支打着横幅的队伍,横幅上写着:支持中国受害者的诉讼,日本政府要认识历史,向中国的受害者谢罪、赔偿。走在队伍前面的是一直支持中国受害者在日本诉讼的尾山宏、小野寺利孝等日本律师和支援中国受害者诉讼的声援团代表。

  法院门前的媒体越聚越多,在人们的关注中,本案受害人的代表张岩、中国律师声援团的代表进入了法庭。本案的日本代理律师度边春已向媒体表示,希望本案能得到法庭的公正判决。因为此案的原告来自中国的黑龙江省,日本法庭特许中国黑龙江电视台进入法庭拍摄,时间为开庭的2分钟。时间很短,但对一家外国电视台来说,能进入法庭实属不易。

受害事实铁证如山


  根据中国方面的统计,日本战败以后,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遍布十几个省30多处,仅毒气弹就有200多万枚。不仅中国的山川、河流、田野饱受污染,就是北京、哈尔滨、南京、广州等繁华城市也没能幸免。这些战后被日本遗弃的炮弹、毒气弹、毒气罐绝大部分至今没有做过任何处理,弹皮已经严重腐蚀,化学溶剂处于泄露状态,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普通的中国百姓,成为他们和平生活的安全隐患。

  这次在日本起诉的原告是受发生在1950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黑龙江师范专科学院毒气案侵害的崔英勋、受发生在1976年黑龙江省拜泉县毒气案侵害的张岩、受发生在1980年黑龙江省依兰县炮弹案侵害的的张喜明、受发生在1987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兴隆街毒气案侵害的李国强和王岩松。他们都因日本违反国际公约的规定,将炸弹、化学武器遗弃在中国的领土上而受到伤害,至今不能像正常人一样的生活和工作。20世纪90年代中期,这些受害者委托中国律师苏向祥代理他们寻求法律的救济,1997年,中国受害者和中国律师委托日本律师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起诉,状告日本政府的不作为。他们提出:要求日本国做出真诚谢罪;履行损害赔偿的责任(赔偿请求金额为每位受害者2000万日元,李国强与王岩松每人1000万日元);对原告的医疗护理进行援助;日本政府把制造和使用毒气战的历史事实记入史册,保证再也不制造毒气(炮弹)危害世人。为了保证事实的准确,日本律师多次到中国核实受害人的事实和证据,为庭审做了充分的准备。

  2001年末,在日本法院程序审结束后,开始了实体审理。2001年12月18日、2002年2月28日、2002年3月22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对原告和证人进行了询问,于2003年3月31日结束了长达5年的审理。面对原告因日本政府未按照国际公约及时清除、销毁战后遗弃的炮弹和化学武器造成的伤害,面对原告因受到伤害给自己以及家庭生活带来的巨大打击,日本法官受到了很大的震撼。中国律师苏向祥、中国对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研究学者步平教授作为证人,对案件的背景、事实、受害后果的严重性做了全面的陈述。日本研究化学武器的历史学者向法庭提交了日本政府隐瞒多年的历史资料,揭露了日本政府生产化学武器和战败后隐瞒事实的真相。参加过侵华战争并使用过化学武器的日本老兵在作证时说,当年日本国签署了停战协议后,司令部接受了命令,要求立即把日文杂志和文件全部烧毁,把化学武器和毒气弹秘密处理掉。作为队长,他和武器管理员趁着黑夜,将未使用过的化学武器和毒气弹扔到了华中的湘江中。他对当时的情况记忆犹新,他说:“夜幕下的湘江泛着微波,水面上漂浮着几根被炸毁的桥板,我担心这些漂流而下的毒气弹会对居民带来危害,可这是命令不执行不行。”这名老兵出于对中国人民的忏悔,出于对永久和平的向往而出庭作证。

  在日本,目前因遭受在华遗弃炮弹和化学武器的伤害,继而起诉日本政府的案件还有一起,也在东京地方法院审理。两起案件18名原告的背后是中国数千名受害者。他们认为,根据国际法、日本民法和中国民法以及中、日两国均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日本政府都有责任将战后遗弃在中国领土上的炮弹及化学武器清除和销毁,并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法院的判决没有正义


  东京的雨一直不停,聚集在法院门前的人群骚动了起来。法庭判决已经结束,走出法庭的人们表情凝重,他们愤怒的神情告诉等待的人们,中国受遗弃化学武器之害的人们和其他中国战争受害者一样,在日本寻求法律的正义十分艰难。

  从代理律师的口中得知,法庭判决认定了日本战后遗弃在中国的炮弹和化学武器给原告带来侵害的事实,认定了日本政府为了消灭证据在战后还进行隐匿真相活动的事实后,认为日本政府的违法行为,使原告的生命处于紧迫和危险的状态,而且这种危险是可以预见的。但是,判决书认为,受害者“在我国(日本)主权统辖不到的中国,回收被遗弃的毒气武器,调查它们的所在,是有着很明显的困难的。而且即使对中国政府提出遗弃武器的回收,保管作业的请求,最后能否实行这需要中国政府自己判断,所以不能认为这是一种防止上述案件发生的有效手段。而且,即使实施了对遗弃炮弹所在遗弃场所的调查也不能就此推定可以调查出遗弃炮弹本来的存放场所,关于遗弃场所的众所周知性,遗弃毒气炮弹的形状,大小,危险性,对应方法,治疗方法等众所周知性,对于被告同样有上述所说的限制,即若通过中国政府,会有中国政府的判断因素介入,其反应以及中国国民的反应如何会使其效果受到左右,所以不得不说达到后果回避的可能性会有很多不可确定的因素在内,也就不能说它对于避免案件发生是有效的手段。最终,由于不能认定避免后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存在,所以被告也没有为避免危险发生而应该承担的作为义务,进一步也就不能认定置之不顾行为的违法性。”法院以此为理由驳回了中国受害者的诉讼请求。

  东京地方法院的这一判决,使参加中国黑龙江电视台直播的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的沈宏罡教授十分吃惊。他说,在东京地方法院起诉日本政府的是中国受害者,这是不涉及中国政府的民事诉讼,东京地方法院的这一说法是在转嫁日本政府的责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于宁律师对这样的判决也出乎意料。他认为,日本东京地方法院的这一判决,与日本法院对中国战争受害者在日本的其他诉讼的判决是一脉相承,没有正义可言。一位观看电视直播的中国人说,这是以强盗逻辑做出的虚伪、推脱责任的判决。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出庭的受害人代表张岩表示,尽管诉讼要求一审被日本法院驳回,但他们有决心把诉讼进行到底。

  中国律师声援团团长徐桂元从法庭出来后对媒体说,我们是带着黑龙江律师的期望来的,我们出席旁听,就是要表达对爱好和平,追求和平的人们的支持。从横滨来的一位议员说,他一直在做毒气的调查,也去过中国的吉林调查,东京地方法院的这一判决非常不当,让人气愤。日方律师、日本支持毒气受害者协会会长等人都表示这个判决结果是转嫁责任,无视司法的公正性和政府责任。他们表示,将鼓起勇气,继续支持中国受害者在日本的起诉,为全面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努力。

  判决后,日本遗弃毒气,炮弹受害案律师团和思考毒气的过去,现在,未来旧日本军的受害者支援会发表了声明,他们认为,本案是旧日本军侵略战争战败后从中国逃跑撤退之际,为了隐匿违反国际法的毒气使用的事实,把这些毒气武器扔到河里和埋在地下,导致战后普通的中国百姓由此受到伤害的案件。对这些受害者,日本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日本法院以“即使对中国政府提出遗弃武器的回收,保管作业的请求,最后是否实行这需要中国政府自己判断,所以不能认为被告提出向中国的请求是一种防止上述案件发生的有效手段。”为理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非常不公正的,我们表示坚决的抗议。

  声明说,判决既然认定了旧日本军制造毒气,并向中国大陆配备和隐匿真相的事实,就是在追究日本的战争责任;判决认定了被告日本国政府的违法先行性行为使原告生命处于紧迫,危险的状态,而这种危险具有可预见性,就意味着承认了被告方对所有的过去及将来的中国受害者有防止危险发生的责任。法官自身在宣读判决的时候,也以口头的形式指出政府应该负有政治上和道义上的责任。既然如此,被告方日本国必须做出正确的政治决断,迅速对原告方及所有受遗弃毒气武器伤害的中国人实施救济。

  律师团和声援会表示,我们坚决抗议本次与原告请求背道而驰的判决并会马上提起上诉,同时为了全面的救济遗弃毒气的中国受害者,我们也会继续做出最大的努力。

中、日政府的作为与不作为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战争受害者在日本的诉讼逐渐增多,正在日本各地法院审理的就达几十起。案件涉及战争中日本军队从中国强掳劳工、慰安妇、大屠杀、细菌和遗弃化学武器等等。5月15日东京地方法院对遗弃化学武器案件的判决,是日本法院对此类案件的首次判决,对今后审理这类案件的走向将产生很大影响。

  5月24日,在中国外交部例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针对日本东京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发表评论,她认为,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违反国际法,试验并多次使用生化武器,对中国人民犯下了惨无人道的罪行。日本战败前夕,侵华日军又将大量化学武器遗弃在中国境内,使中国平民在战后和平时期遭受到新的伤害。日本政府对解决这一战争遗留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中国政府已多次就日本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问题向日本政府阐明立场。我们再次要求日方采取对历史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东京地方法院推卸不了日本政府的责任。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使用化学武器就被国际社会认为是极不人道、非常残忍,在国际法中以“非人道战争手段”明确列为非法。但在数年之后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公然违反国际公约的规定,自1929年起,大量制造化学武器。据史料记载,日本陆、海军生产化学武器的总量达到7376吨,填充的毒气弹有200多万发。其中大部分由日本船只经过日本海、经朝鲜境内铁路运入中国丹东后,配备给驻在中国东北(满州)的日军,并将其投入中国其他战场的实战中。1945年8月,日本在接受了《波茨坦宣言》后,违反解除武装、交出武器的义务,发出“部队持有的化学武器、瓦斯弹等要在当天秘密处理掉”的命令,进行掩盖犯罪的活动。战后几十年,日本政府都没有尽到向中国政府公布全部遗弃武器地点,清除、销毁遗弃在中国境内化学武器的义务。与之相反,中国政府却在一直敦促日本政府尽快清除、销毁遗弃在中国境内的化学武器。据了解,从1989年至今,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进行了4次政府会谈、4次专家磋商;1997年,中日双方成立处理日本遗弃化学武器联合工作小组;在中方的推动下,日方对遗弃化学武器进行了15次现场调查,经过多次谈判和联合调查,日本承认在华遗弃了大量化学武器,承诺尽快解决此问题。

  1997年,中国、日本和其他一百多个国家一起成为联合国《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缔约国,“在别国遗留有化学武器的国家必须承担销毁其遗留化学武器的责任”,就是该公约的主要内容之一。

  1999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就尽快解决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问题的紧迫性达成共识,备忘录确定了日本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1999年底,为了推动全面解决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中国外交部专门成立了处理日本在华遗弃化学武器问题办公室。

  2002年9月8日,当时的中国外交部长唐家旋会见日本外务大臣谈及中日两国关系时,敦促日方加快处理在中国遗弃化学武器的工作进程,尽早进入实质销毁阶段。

  2002年9月,应中方的要求,日本派出挖掘小组,在中方的协助下,从黑龙江省孙吴县挖掘出大量日本遗弃的炸弹和化学武器,密封包装后送专门设施存放,待今后由日方统一销毁。

  2002年10月,在国际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第七届缔约国大会上,我国代表朱祖寿表示,中国一贯支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宗旨和目标,认真严肃地履行公约义务,希望缔约国共同努力,切实消除化学武器的威胁,确保公约的全面有效实施。在妥善解决遗弃化学武器方面,朱祖寿强调,中国政府对日本遗弃在华的化学武器问题十分关切。日本作为遗弃国,为处理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采取了一些行动,但应当看到,就消除遗弃化学武器危害的迫切性和公约的时限要求而言,处理进程不容乐观,目前仍有大量实质工作摆在面前。中方再次希望日方作出努力,早日完成销毁准备工作,尽快实施销毁。

  大量的事实说明,在处理日本在华遗弃化学武器问题上,日本政府并没有积极履行承诺的义务,即使东京地方法院提出再多的假设,也无法掩盖其政府不作为的现实。

  东京的雨依然在下,声援人们的愤怒依然未消。在很多人看来,东京地方法院为日本政府推脱责任的说法,如果不是想赖掉历史之账,就是患了“智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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