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期间遭受强掳、奴役的部分中国劳工及遗属在北京起诉鹿岛建设株式会社


 
12月6日上午,战时被强掳到日本鹿岛建设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鹿岛公司)做苦役的郭树生(92岁)等27名原中国劳工及遗属,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鹿岛公司。

本案原告本人或其亲属被强掳前分别为农民、工人,八路军或国民党军的军人,于1944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强掳到鹿岛公司做苦役。最初在位于日本长野的鹿岛御岳作业所,后又被押送到位于日本群马的鹿岛薮塚作业所,受尽折磨。

原告提出的主要诉讼请求是:1、要求被告日本鹿岛建设株式会社在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北京日报、河北日报、大众日报、山西日报、河南日报、解放日报、辽宁日报、大公报、文汇报;朝日新闻、每日新闻、读卖新闻、产经新闻、日本经济新闻 前述诸报刊上,用中、日两种文字刊登谢罪广告,前述广告费由被告承担;2、被告按每位中国劳工赔偿10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

当年,相关日本企业从日本政府发动的侵华战争中觊觎到奴役中国人可为其企业带来巨大利益,由此,代表日本相关企业的行业协会向日本政府提出将中国人强掳为日本企业做苦役的要求;而日本政府意识到让中国人为日本企业做苦役,既有利于其在日本推行全民参战的国民总动员方针,也有利于其对中国的掠夺。日本企业的这一提议与日本政府不谋而合,从而日本官民联合,于1942年11月27日,日本内阁会议通过了《关于向日本内地输入华人劳工的决议》,将代表日本相关企业的日本土木工业、煤炭、金属矿业及兴亚院等部门的意愿和方针在其阁议决定中予以确定。

现有证据充分证明,日本政府与包括本案被告在内的相关日本企业共同策划、共同实施了强掳中国人做苦役的重大人权侵害行为。

有材料记载,1943年4月至1945年5月, 38935名中国劳工分169批被相关日本企业伙同日本政府通过日本侵略军用武力抓捕后,采用强制手段押送至日本35家企业至少135个作业场所做苦役。被抓捕的中国劳工年龄最大的78岁,最小的11岁,30岁以下者居多。被强掳至日本国的中国劳工至日本投降后送还前共死亡6830名。

根据日本外务省报告书记载,中国劳工患病为58954人次,占劳工总人数的151.42%;20992名劳工患传染病,占劳工总人数53.92%;6778名劳工受伤,占劳工总数17.41%;467名劳工因患病或受伤而丧失生活机能,其中217名劳工失明;65732人次患病或受伤,占劳工总数168.83%。

本案被告鹿岛公司当年名称为“株式会社鹿岛组”,1947年更名为现名称。在1944年5月至1945年5月期间,强掳了1888名中国人做苦役,一年多期间539名劳工被折磨致死,该公司5个事业所中国劳工平均死亡率28.5%。其中花冈作业所中国劳工的死亡率高达42.4%。

自1995年6月至2005年7月,部分中国劳工陆续在日本相关法院以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公司为被告,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相关法院在判决中确认了中国劳工的受害事实,确认中国劳工“在恶劣的条件下,从事过重的体力劳动”,“可以认定本案受害者们在精神和肉体上都承受了巨大的痛苦”。但日本最高法院2007年4月27日在中国劳工诉日本西松建设株式会社索赔案的终审判决中,确认了日本企业的加害事实,但以中国人已放弃索赔请求权为由,不当免除了日本政府及包括本案被告在内的相关日本企业的法律责任。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在该判决的当天即明确表示,日本最高法院单方面解释中日联合声明,是无效的。此后日本相关法院沿用该理由,帮助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企业推卸责任,中国受害者对此提出了强烈抗议。


本次起诉,由中国二战劳工对日索赔案律师团中的北京、河北、山西、上海、山东六家律师事务所的八名律师组成律师团,担任原告代理人。律师认为,被告对原告强行掳掠、强迫劳动的行为,不仅违反国际人道法,也违反了中国国内法及日本国内法的规定,对受害者直接造成重大的人身和精神损害。

鉴于被侵害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所涉之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且起诉时原告人数难以完全确定,符合集团诉讼的条件,将会请求法院立案后发布公告,追加共同诉讼人。

本次在国内提起诉讼,是为了维护中国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及人权,被告鹿岛公司必须在承认加害事实的基础上,向中国受害者真诚谢罪、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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