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盖事实、逃避法律责任的三菱 “和解”


三菱综合材料株式会社(战时名称为“三菱矿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菱)今年六月初与三位二战期间被掳去日本做苦役的中国受害劳工签订的 “和解”协议,刻意回避了战时该公司与日本政府合谋强掳中国劳工的事实,淡化了其对中国劳工造成重​​大侵害的事实。日本方面有人将三菱这次的所谓“和解”描绘为“开拓和解的新的可能性",为此欢呼叫好;中国方面有人提出“抓住三菱‘谢罪和解’的历史契机”。本律师团代理起诉三菱公司的全体原告断然拒绝了三菱目前推行的这一存在原则问题的“和解”。

因此有必要搞清楚三菱本次 “和解”的具体细节,以确认它是否是诚意谢罪的真和解,抑或是三菱只想花点钱而无须诚意向受害人谢罪,就可以将二战期间该公司对中国劳工所犯罪行及责任洗刷干净。
 
自1995年中国劳工向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公司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以来,三菱一直态度傲慢,拒绝向中国受害劳工谢罪和解,为何这次又突然改变态度?为这次“和解”穿针引线的代理人,高度赞扬本次和解,却为何至今不公开"和解”协议文本呢?

他们所持的理由是:『这是三菱方面的意见,因为这次“谢罪和解”在日本有来自两方面的干扰和反对,一是日本政府,……。二是日本右翼的破坏,日本右翼把三菱“谢罪和解”当作对日本的背信弃义行为,……,三菱方面担心协议公开,会在日本社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这个理由成立吗? 有诚意的谢罪和解应当是公告世人三菱当年所犯的滔天罪行。如果连向和解相对方的劳工及遗属都不敢公开“和解协议”,是有诚意的和解吗?

一、三菱初则傲慢,后被迫接受谈判

自1995年8月至2005年7月,曾被强掳至日本国作苦役的其中200余位中国劳工幸存者,在中、日律师及日本民间支援团体的帮助下,陆续在日本国12个地方法院提起了15件损害赔偿诉讼。其中以三菱为被告的讼案5件。诉讼期间相关日本法官曾提出“和解劝告”,三菱拒绝,原告(劳工幸存者及遗属)数次前往三菱总部交涉、提出谈判,亦被拒绝,甚至连公司大门都不允许进入。就连三菱在中国上海的代表处,也是将中国劳工及遗属堵在门外,不许进入。之后,原告方虽然透过律师与三菱的律师可以接触,但并非谈判。 “和解谈判”成为中国劳工的一厢情愿。

直至2014年2月26日,40位中国劳工幸存者及遗属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三菱、三井(现更名为日本焦炭工业株式会社)为被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3月18日,法院正式受理, 4月三菱同意与中国劳工方面委托的律师开始谈判。显然,三菱是由于北京相关法院受理了本案,为了逃避承担法律责任,迫于压力下做的选择。
在谈判之初,参与和三菱谈判的共有自发组成的5个团队,各自聘请了代理人。

本律师团为所代理的原告及部分劳工及遗属当时在谈判中表达的基本立场是:1、三菱公司必须承认当年强掳及奴役中国劳工的事实(至少应在日本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的基础上);2、对中国劳工及遗属真诚的谢罪;3、对劳工及遗属赔偿。前述两点是前提也就是和解的原则,不可讨价还价,第三点有关赔偿金额可商量,但不可过低。
为此,我们首先讨论的是直接体现前两个原则的核心内容。数次交锋,三菱公司在事实及责任方面仍采取回避、逃避、掩盖、推卸的立场。

2014年5、6月底,正式谈判刚进行两个来月,三菱公司发现了有团队的代理人对三菱公司淡化加害事实的表述方式不持异议,而此时本律师团尚正在推动三菱修正其错误立场。

一些人对三菱暧昧事实的做法予以认可,对三菱不明确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支付低金额的立场表示接受,这样的表态,增强了三菱公司坚持不予纠正错误立场的决心,从而表示不修改他们的和解文本。在此情况下,本律师团及所代理的劳工和遗属于2015年2月决定退出并中止与三菱之谈判。

二、三菱“和解”的主要问题

1、掩盖、回避、淡化强掳、奴役中国劳工的事实

三菱公司在“和解协议”中,掩盖了当年与日本政府共同策划、共同实施强掳、奴役中国劳工的不法行为的事实,描述为其依据日本内阁会议决议被动接受被强掳至日本的劳工。

事实是,日本相关法院对5件涉及三菱的强掳、奴役中国劳工讼案的判决中,已然分别确认包括三菱在内的相关日本企业与日本政府在强掳、奴役中国劳工中是共同实施的。如福冈地方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为日本政府、三井、三菱)中认定:三井、三菱与国家(笔者注:“国家”指日本政府,下同)共同施行了本案的强掳、奴役劳动的行为,与国家共同违法行为成立。札幌高等法院二审判决(被告为日本政府及三菱、三井等7家日本加害企业)中亦认定:企业与国家均存在强掳、奴役劳工的不法行为。有关涉及三菱公司讼案的东京、宫崎、长崎等地法院判决中,对此段事实亦作出相同或类似的认定。法院这一认定是依据强掳中国劳工动议的提起、相关日企及其行业协会与日本政府相关机构的磋商、强掳劳工人数的确定及中国劳工被强掳过程的系列环节等若干证据证明的事实。此外,包括三菱公司在内的35家日本公司当时为军需企业,与日本政府发动的侵略战争连为一体。一直参与此案的日本律师对此十分清楚。笔者在涉及三菱公司的其中2件讼案中担任了原告的在日本法院诉讼的辅佐人,多次与原告一起,或单独参加法院的庭审,多次出庭发表意见。另外3件讼案虽未担当原告的辅佐人,但参与了对部分原告(含三菱劳工)的调查,及协助他们出庭等辅助工作。见证了该案的审理过程及包括三菱等被告在法庭上坚持推卸责任、回避事实的表现,作为执业律师,当然也认真关注了法院作出的判决。

然而,近日有人提出“抓住三菱‘谢罪和解’的历史契机”(以下简称“抓和解”者)并在相关文章中写道,『至于日本在中国抓获中国劳工的过程中,三菱是不是直接参与了,历史证据不很清楚,……。如果我们的历史学家发现确凿历史直接证据……,完全可以在此问题上继续追究其责任,日本律师也曾答应会找三菱力争,再签一个补充协议。

被日本法院已经认定的事实,又被“抓和解”者无根据地说成为“历史证据不很清楚”,进而广为宣传三菱已经面对了事实,并以此作为高度赞扬“和解”的说辞之一。
若确如“抓和解”者所述,日本律师在非常清楚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的前提下,仍就此表示“会找三菱力争,再签一个补充协议”的做法令人费解,漂浮着忽悠劳工或遗属的味道,似乎有借此手法增加“和解”被接纳的机会的意图。

2 三菱是强掳及虐待中国劳工的加害者而非“使用者”

1)拟通过“使用者”一词掩盖罪恶

三菱在所称“谢罪文”( 笔者注:和解文书中并未列“谢罪文”的标题或字句,而是他人在宣传时予以命题)表述:『弊公司承认作为当时的使用者的历史责任,向中国劳工及其遗属谢罪。』这明显是用“使用者”来掩盖当年该公司对中国劳工的加害事实。

三菱当年与日本政府合谋将3765名中国劳工强制到其所属作业场所,强迫其在恶劣条件下劳动并从中获利,对中国劳工实施了惨无人道的摧残和折磨,其中多达722名中国劳工被虐身亡。三菱在“和解”文书坚持选择“使用者”一词,其用意就是掩盖其强掳、奴役中国劳工的反人道暴行。

2)并非翻译问题

“抓和解”者在一文中称,当初一个翻译曾经把原文的“使用者”翻译成雇主,但很快纠正过来了。此段结论并未明确其所称的“纠正”是对“不准确”的中文翻译用词予以“纠正”,还是对未能妥善表达三菱公司拟暧昧事实的意图所作的“纠正”。如果是以中文翻译用词不准确来支撑“抓和解”的前段结论,该文作者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事实是,谈判期间交换的文书均为中、日两种文本,起初这一章节的日文版采用的是“使用者”一词,中文版对应采用的是“雇主”一词。本律师团将此文书交付给原告时,当时原告即对此提出了强烈的反对,本律师团将原告的意见及时转告日方。2014年12月,本律师团成员与部分原告与三菱公司方面的谈判代表当面再次明确表达了对该“和解”协议的异议。然而直至2015年2月初,三菱公司丝毫未接收原告方面的意见,其再次提供的中、日两种文本,均采用的是相同的汉字“使用者”。即将日文版中的汉字“使用者”一词直接挪至中文版的文本。鉴于日文汉字“使用者”一词有雇佣的意思,而”和解”文书的中、日文两种文字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菱公司在”和解”文书坚持选择“使用者”一词,显然其用意就是掩盖其与日本政府合谋强掳并奴役中国劳工不法行为的事实,将此奴役劳工的不法行为隐晦为“雇佣”关系。在这一前提下的“谢罪”,能称其为“真诚的谢罪”么?

3、协议中是否有“谢罪金”

“抓和解”者及“和解”的个别代理人对三菱支付的10万元款项定性为“谢罪金”,一些媒体报道也依据他们的介绍做了相关报道。然而三菱在公开“和解协议”部分文书中,并未表明为“谢罪金”。三菱只表示: 『从为今后日中两国友好发展作出贡献的角度,向为最终整体解决本问题而设立的中国劳工及其遗属的基金支付款项。 』,在支付的款项中有“谢罪金”一词吗?

众所周知,本案中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解” 文书,应当是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任何个人的宣讲、媒体宣传、新闻稿或相关文章,不能取代“和解协议”的法律地位。

从公开的部分文件看,该文书中,既没有“赔偿”的字样,也没有“谢罪金”的字句。目前这种超出“和解协议”文本内容将“款项”宣传为“谢罪金”的做法,很容易误导劳工及遗属乃至公众。

在这一明显事实的基础上,“抓和解”者和“和解”的个别代理人仍表述三菱支付的是“谢罪金”,他们为什么自愿替三菱做主做出这样超出和解文本的解读?进而对本次“和解”予以高度正面评价?值得关注。

三、 和解协议”是否应当公开

这起“和解”被三菱公司和关联代理人宣传为面向所有曾被三菱奴役的中国劳工及遗属。既然如此,了解“和解协议”的所有内容就成为所有三菱劳工及其遗属最基本的权利;代理人向委托人提供全部“和解协议”文本并进行讲解,是其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

本律师团队及委托人均认为,“和解协议”应当向全体当事人公开,即关联代理人在宣传推介本次“和解”时,应当向三菱劳工及其遗属公开全部“和解”文书(包括附件),并进行讲解。

正常的和解落实过程应该是:代理人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向当事人讲解“和解协议”并交付全文,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当事人有权利看到“和解协议”全文(含附件),了解全部内容,再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是否接受该和解。

目前所知的事实是,当事人最基本的知情权并没有得到保障;代理人躲躲闪闪的不履行全面告知义务。绝大多数被宣传的当事人并未见到“和解协议”全文, 甚至被通知参加宣传“和解”的记者会的当事人提出想看“和解协议”,都被以“以后再说”的理由搪塞,更不用说向当事人交付“和解”协议全文了。

如果代理人向当事人充分讲解并交付“和解协议”全文,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接受与否,这种做法可称为“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若不向当事人提供全文,只告知当事人“现在不接受这10万元,以后没有机会了……”,很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在惶恐之下签字,这种做法侵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能称为是“尊重当事人选择”吗?

此外,关于是否存在提出“抓和解”者及一些参与“和解”的代理人所述“三菱因迫于日本国内压力而未公开和解文书”之所谓事实,基本可以认为不存在。

(1) 三菱本次“和解”已经有日本政府等职能部门参与的痕迹,在此不赘述。“和解”文书的基调已然符合日本政府的立场,还会有何压力?

(2) 目前在日本国内已经设立的有关劳工(主要是中国劳工)纪念碑或慰灵碑等名称不一的碑有三十余座。设立时间从战后至今,未见有人破坏(也未见“右翼”破坏的报道)。

“抓和解”者及个别代理人以此说辞为三菱不公开和解协议所做的解释,依据何在?

他们给三菱公司留足了面子,而中国劳工和遗属最基本的知情权谁来维护呢?

退一步看,假设存在“抓和解”者及个别代理人在所述三菱不能在日本社会公开的因素,但这并不能成为不能在中国或不能向劳工及遗属公开“和解协议”的理由。

既然不向当事人公开全部和解文本是不能接受的做法,替三菱所设的不能公开的借口也难以成立。不禁要问到底和解文本是否有对当事人不利或是见不的光的条款?

四、“和解”是否能促“法律诉讼”

“抓和解”者还提出了“和解促进诉讼论”,即 ……反过来“谢罪和解”成功又能给中国法院形成压力,促进“法律诉讼”成功』。

本律师团代理的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诉讼的部分原告分别曾经参加过在日本东京、福冈、札幌、宫崎及长崎地方法院的诉讼,笔者及本律师团部分成员也不同程度的参与在日本相关法院的诉讼。近二十年的诉讼历程,从没有出现过“和解”能促成“诉讼成功” 的事例,倒是出现过诉讼推动“和解”。

由于本律师团向法院提出以集团诉讼方式审理本案的请求,三菱公司对此种审判形式及在中国法院进行审理显然感到了压力,故促使其在法庭外力推和解。

近日听到支持本次“和解”者又流露出一种“阻止和解论”,即『当事人双方协商和解,第三者出资其中一方,目的是阻止其接受和解 』。这种观点批评的是那些支持劳工幸存者坚持追究三菱公司法律责任诉讼的热心人,指责热心人对劳工幸存者的人道援助行为阻止了其接受和解。依据这一观点的逻辑,则目前一些第三者支持相关人与三菱和解,目的就是阻止劳工和遗属在法院提起的诉讼了?

支持和解者的上述“和解促进诉讼论”及“阻止和解论”在逻辑上均显得矛盾,这样的观点能成立吗?

在此郑重重申,笔者及本律师团成员,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即尊重在完全理解“和解”所有条款的状况下,接受目前三菱推介的“和解”;也尊重坚持在法院诉讼的每位当事人的意愿并予以支持。但不意味不能发表质疑本次“和解”中存在原则问题的见解。

这次与三菱“和解”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正是我们坚持诉讼的重要原因。笔者及本律师团成员会继续与拒绝接受此“和解”而坚持诉讼向三菱索偿的原告,齐心协力最大限度地实现他们的诉求,讨回历史公道。

对于多年来支持中国劳工及遗属诉讼的世界抗日战争史实维护会,加拿大亚洲二战浩劫史实维护会,中国的相关团体和学者以及所有的支持者表示诚挚的谢意。特别是近日由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的管建强教授发起为拒绝无诚意的“和解”而坚持诉讼向三菱索偿的9位劳工幸存者捐助的倡议后,世界及加拿大史维会,沪、浙企业家及上海学术团体,香港《经济日报》读者等百余家机构和个人纷纷响应。这些热心人的义举,感动并激励着每位原告及本律师团,借此短文再次向每位热心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期待所有诚心参与追究日本政府和相关日本公司强掳、奴役中国劳工加害责任的各界人士,齐心协力,共同推动日本加害者正视历史事实,真诚向中国受害者谢罪、赔偿。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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