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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菌战诉讼判决书中关于细菌战事实认定的内容(三)
 

该中文版本由“侵华日军细菌战中国受害诉讼原告团”团长王选女士、诉讼辩护律师团事务局长一濑敬一郎律师提供。在此向他们的支持表示感谢。
(5)在此,以上述的事实及有关说明为前提,对被告在国会立法不作为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进行判断。
①原告们主张,由于本案的细菌战严重的侵害了被告们的合法权益,所以被告具有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并对此给予保障的积极作为的义务。
但是,正如在前述5中所论述的那样,在现在的实体法体系当中,原告们所主张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本来,补偿是针对合法权益的侵害而设立的。在权益侵害的内容·程度等各种情况存在的前提下,国会可以行使广泛的裁量权并进行政治上的、外交上的判断,并对其寄予期望。象原告们所陈述的那样,国会负有立法义务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在此,即使以本案的细菌战的内容与对本案细菌战的法律评价为前提,如果考虑到与中国之间在国际法上已得到了解决的话,不得不说结论是一样的。
②其次,对原告们所列举的宪法的相关条文进行探讨。
A关于宪法的序言
宪法的序言不能作为判决的标准,由此并不产生具体的立法义务。
B关于宪法的第9、13、1斗条
上述各项条款、是对和平主义·放弃战争(9条)、个人的尊重,生命·自由·追求幸福的权利的尊重(13条)、法律面前的平等(1斗条)等内容的规定。那一条也不是针对通过立法对战争被害者采取国家赔偿和补偿措施的义务的规定。
C关于宪法17条
该条规定:“对于因公务员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任何人都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向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提出赔偿请求。”该条款将国家赔偿责任的具体内容委诸于其池法律的规定。不能说该条款是宪法上对国家赔偿责任内容的规定。另外,该条款也不是对在宪法实施之前公务员的不法行为应该进行特殊立法的法律规定。
D关于宪法29条1项·5项
该条款虽然规定了财产权的保障以及当财产权遭到特别的损害时要进行补偿,但本案中原告们主张的损害并不属于对财产权造成特别的损害的情况,所以上述各条款都不是对战争受害者进行国家损害赔偿,补偿进行立法的义务的法律规定。
③另外,原告们还主张,在前述5(3)的2部分,从关于战后补偿立法的日本国内及国际潮流来看,对违法的战争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该进行赔偿、补偿已经作为国际惯例被确立下来。因为宪法98条2项规定:公务员应遵守国际惯例,所以国会负有对与本案有关的赔偿进行立法的义务。
但是,参照前述1(8)、2、5部分的论述,原告们所主张的国际惯例并没有确立起来。因此,由此而得出的国会负有对与本案有关的赔偿以及补偿进行立法的义务的结论是不成立的。
④进而,原告们还主张,自从平成5年井本日记发现以来,最迟从最高裁平成9年3月19日第三小法庭判决(民事裁判集51卷7号1921页)到2年后的平成 11年8月,对涉及到本案细菌战被害者的救济措施,被告没有进行立法的不作为行为属于违法。
但是,原告们上述的主张是基于自己的判断得出的结沦,由此而说该立法不作为的行为违法是不成立的。同样根据本裁判所的判断标准,依据原告们的主张,国会也没有对本案细菌战被害者的赔偿及补偿进行立法的责任。
⑤总结
综上所述,本案细菌战确实造成了悲渗的结果及特大的损害,不得不说旧日本军实施的该战争行为是不人道的。但是,如果仅仅在法律的框架内对本案进行探讨的话,说被告的国会违反了国家赔偿法l条1项,有该条规定的立法不作为行为是不正确的。
那么,针对本案细菌战的被害,就我国的补偿措施进行探讨的话,根据我国的国内法乃至在国内能采取的措施,是否应进行处理,如果进行处理的话,又应怎样进行处理。这些问题,在国会,在以前述的种种情况为前提的情况下,应由更高的层次进行裁量。

人民网日本版 200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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