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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菌战诉讼判决书中关于细菌战事实认定的内容(一)
 

该中文版本由“侵华日军细菌战中国受害诉讼原告团”团长王选女士、诉讼辩护律师团事务局长——濑敬一郎律师提供。在此向他们的支持表示感谢。

(3)根据上述(2)的部分前段的判断标准,对本案国会立法不作为行为有无违法性进行判断。为此,作为判断的前提,需要在必要的范围内,对原告们所主张的本案细菌战的事实部分进行认定。
①首先,关于此点只有原告们的举证,而被告没有进行任何的举证,所以在事实的认定上存在局限性和问题。另外,本案事实的认定,由于涉及到多方面复杂的历史事实,为使本案的审判经得起历史的验证,我们不得不等待在历史学、医学,流行病学、文化人类学等有关各科学领域进一步研究的结果。但是,尽管存在种种的限制与问题,本裁判所在对本案的各项证据进行认定的基础上,还是能够认定本案存在以下事实。(认定事实的证据,注于后面)
A 731部队的前身是于昭和11年(1936年)成立的关东军防疫部。于昭和15年(1940)年改编为关东军防疫给水部,不久就被称为73l部队。该部队在昭和13年(1938年),在中国东北哈尔滨郊外的平房通过庞大的工程建立了本部。在全盛时期还曾经有支部。该部队的主要目的是进行细菌武器的研究、开发及制造。这些任务都在位于平房的本部进行了实施。另外,还将中国各地进行抗日运动的人员押往731部队,将这些人用于在细菌武器研究、开发过程中进行的各种人体实验。
在中国各地也设立了同样性质的其他部队。其中最为著名的是设在南京的中支那防疫给水部(“荣1644部队”又称为“1644部队”)。
(甲l、2,3、18、25、27、33、54、76、77、82、85、86、88,91、99的1·2以及
105的l,证人篠塚良雄、松本正一、辛培林、吉见义明、松村高夫)
B 1940年(昭和15年)至1942年(昭和17年),731部队和1644部队如以下 a、f、e、h
部分所述的那样在中国各地将细菌武器应用于实战。
a衢县(衙州)
(a)1940年(昭和15年)10月4日上午,日军战机飞到衢县的上空,在空中撒下了混有感染了鼠疫的跳蚤的小麦、大豆、谷子、棉被、布匹,棉花等物品。当天下午,在县长的命令下,居民进行了动员,并将散处于各处的被投下的物资进行了集中、烧毁。
(b)10月10日、以后,在有上述被投下的物资的地方开始出现了病死者(但是是鼠疫还是其他疾病没有得到确认),同时,连续发现了老鼠的尸体。11月12日,出现了首位被确诊为患有鼠疫的患者,此后在有投下物资的地方又出现了很多鼠疫患者。
在11月12日以后于衢县发生的鼠疫,是由于日军战机投下了感染了鼠疫的跳蚤,并由跳蚤传染给老鼠引起了鼠疫的流行,并最终又将鼠疫传染给了人。上述的认定是合理的。
(c)截止到1940年(昭和15年)年末,向当局报告因鼠疫死亡的人数是24人。但是,由于有患者家属藏匿不报、或因怕被隔离而逃亡的事情,所以病死的人数应高于实际上报的人数。另外,证人邱明轩证实衢州细菌战的被害者超过1501人。
此外,发生于衢州的鼠疫,如以下b至c所陈述的那样,也传染到周围的地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甲2、88,91,98的1·2,105的1,283的1·2,证人松本正一、吉见义明、邱明轩、吴世根)
b义乌
(a)1941年(昭和16年)10月,在衢县被流行的鼠疫所传染的铁路员回到义乌后发病,由此,鼠疫在义乌开始流行。
(b)鼠疫由义乌更进一步传染到周围的农村,根据原告陈知法所在地的被害调查委员会的调查,义乌市市区因感染鼠疫而死亡的人数达到309人以上。
(甲77,89、98的1·2,105的1,142的1·2,证人邱明轩、原告陈知法)
c东阳
(a)1941年(昭和16年)10月,在义乌流行的鼠疫传染到了东阳县并在当地流行。
(b)根据原告郭飞龙的证词,在原告所居住的歌山镇因鼠疫而死亡的人数达到40人
以上。
(甲77、93的1·2,353的1·2,证人邱明轩)
d崇山村
(a)位于江湾乡的崇山村分为上崇山村和下崇山村北、南两部分,人口稠密。但是,上崇山村,下崇山村两部分的人们基本上没有来往。该村的鼠疫是于1942年(昭和17年)10月,首先于上崇山村爆发的,随后不断的出观死亡人员。到12月上旬,上崇山村的鼠疫基本上结束。但是进入到12月后,在下崇山村又开始出观因鼠疫而死亡的人员。
可以认定,这次鼠疫的发生是由在义乌流行的鼠疫传染所致。
(b)到鼠疫终结的第2年即1943年(昭和18年)1月为止,崇山村因鼠疫而死亡的人数达到396人以上,约占当时崇山村人口的3分之1。
(甲58、89、105的1,142的1·2,286的1·2,证人上田信)
e塔下洲
(a)在崇山村流行的鼠疫于1942年(昭和17年)10月传染到塔下洲村,并在该村流行。
(b)在2个月间,塔下洲村因鼠疫而死亡的人数达到103人,约占当时全村人口的5分之1。
(甲143的1·2,151,原告周洪根)
f宁波
(a)1940年(昭和15年)10月下旬,日军战机飞到宁波上空,在市中心的开明街一带投下了带有感染了鼠疫的跳蚤的麦粒(后经鉴定是印度鼠跳蚤)。
(b)最先是10月29日,在投下跳蚤的地区出现了鼠疫患者,在进行治疗的同时,也积极进行了防疫工作,如封锁污染区,对房屋进行消毒等,由于进行了防疫与治疗,在12月初最后一名患者出现后,鼠疫结束了。
这次鼠疫的流行,可认定为是由于投下的感染了鼠疫的跳蚤直接叮咬了人,将鼠疫传染给人而引发的。
(c)根据时事公报的报道、国民政府中央防疫研究所所长的报告书、证人黄可泰他们依据参加治疗的医生等提供的信息进行的调查(参照甲97的1·2),因此次鼠疫的流行而死亡的,具有姓名的人数达到109名。
(甲3、50,9l、97的1·2,105的1,162的1·2,288的1·2,证人松本正一、吉田义明,黄可泰、原告何祺绥)
g常德
(a)1941年(昭和16年)11月4日,731部队的日军战机飞到常德上空,将感染了鼠疫的跳蚤及棉花、谷物等投到了县城的中心部。
(b)11月11日开始出现了患者,在出现第1个患者后的2个月间,是第1次鼠疫流行,县城共有8人死亡。(根据当时的《防治湘西鼠疫经过报告书》)然而,在70天后,即从1942年(昭和17年)3月开始又发生了第2次的鼠疫流行,到6月止,在县城共计死亡34人(根据同报告书)。
可以认定,第1次的鼠疫流行是由于感染鼠疫的跳蚤直接叮咬了人所导致的可能性很高,第2次的流行是由于鼠疫菌在被感染的老鼠体内过冬,在春季的活跃期通过跳蚤传染给人所引起的可能性很高。
(c)1942年(昭和17年)3月以后,常德市区的鼠疫传播到农村,造成了各地许多人员死亡。
另外,根据“常德市细菌战被害调查委员会”,调查的范围极其广泛,因常德流行的鼠疫而死亡的人数达到7643人以上。
(甲1、2、33、75、88、91,93的1、105的1,144的1·2,145的1·2,证人松本正一,吉见义明,中村明子,聂莉莉,原告易孝信、丁德望)
h江山
(a)日军于1942年(昭和17年)6月10日占领江山县城,约2个月后撤退。在撤退时,使用霍乱菌实行了细菌战。具体的主要方法是:向井中直接投入细菌,将细菌涂于食物(饼状)或向水果中注射细菌等。
(b)在江山,有人因吃了上述食物而感染霍乱死亡。根据原告郑位科及周法源最近的调查,当时在七斗行政村因霍乱而死亡的人数达37人。
(甲91、105的1,163的1.2,293的1.2,原告周道信)
C 这些细菌武器的实战应用,属于日军的战斗行动的一部分,是根据陆军中央的命令而实行的。
(甲1、2、21,33,76、91,证人吉见义明,松村高夫)
D(因本案细菌战引发的鼠疫、霍乱所造成的被害的内容·程度)
a鼠疫是曾于14世纪在欧洲泛滥的,被称为“黑死病”的可怕的细菌感染症。从种类上说,可分为腺鼠疫、败血症鼠疫、肺鼠疫、皮肤鼠疫等,一般是在轻微的症状之后突然的发冷并伴有发烧,激烈的头疼,眩晕,恶心及呕吐等。此外还很快的引起高度的心脏损害,血管损害,在身上出现深颜色的斑点并引发痉挛,常常使人在极度的痛苦中死去。但是目前,通过使用磺胺剂或抗生物质使此病的治疗成为可能。
腺鼠疫(人类以感染此种鼠疫为最多,约占80%到90%)或皮肤鼠疫通过感染了鼠疫的跳蚤的叮咬而传染。而肺鼠疫则以患者的痰或唾液为传染源。败血症鼠疫主要是由腺鼠疫不断发展引起的,多属于2次性鼠疫。本案的受害地区,是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很紧密的地域,鼠疫以人们之间的交往为媒介在社会中传播,使人们相继的死亡。因此容易引起人们的歧视及互相的怀疑,使某一地域的社会秩序遭到破坏,给人们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而且由于鼠疫本属于啮齿类动物的疾病,在人们当中流行的鼠疫即使得到医治,也能在自然的生物界中留存下来,从而使人感染鼠疫的可能性长期的存在。从这种意义上说,鼠疫是一种不仅能破坏某一地域的社会秩序,而且长期污染环境的疾病。
(89、92、93的1,98的1·2,证人上田信、聂莉莉、中村明子、邱明轩、辩论的全部内容)
b霍乱是经口腔的传染引起的消化器官传染病。由严重的痢疾及呕吐引起脱水的症状、并有肌肉痉挛,如果不实施治疗的话能导致死亡。是能带给人们极度的痛苦的传染病。但是目前通过适当的输液及抗生素的治疗,能大大地降低死亡率。
该病具有很强的传染力,一旦不断的出现死亡的人,容易引起该地区的歧视及互相的猜疑。
(甲163的1·2,179,293的1·2,原告周道信,辩论的全部内容)
②其次,关于原告们主张的被害部分
原告们主张,由于旧日军实施了细菌战,使原告们受到了伤害(记载于另纸3“原告们的主张”的《原告及死亡的亲人一览表》,因患鼠疫及霍乱导致死亡)。并提出了与之相符的陈述书及甲号证据(甲142至145各1·2,161至163各1· 2,283至293各1·2,295至474各1·2),一部分原告(原告吴世根,何祺绥、陈知法,周洪根,丁德望,易孝信、周道信)通过本人陈述口述了上述要点。除了上述的证据以外,大半的原告没有提出能够证明其主张的客观证据,为使上述的事实能够得到准确的认定,我们认为有必要检讨追加提出证据的可能性。上述原告们的各个陈述书及本人的口述已经充分的了解,具有说服力。

人民网日本版 200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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