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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沟桥事变后日本关于中国问题的几个文件

1、日本内阁会议关于处理卢沟桥事件的决定

(1937年7月11日)

这次事件,完全是中国方面有计划的武装抗日,已无怀疑的余地。我们认为:不但必须最迅速地恢复华北的治安,并且有必要为了使中国方面对非法行为,特别是排日、侮日行为,表示道歉,以及为今后不发生这样的行为取得适当的保障,就是说,现在,军部必须把预先在关东军和朝鲜军方面准备着的部队赶快增援在中国的驻军。同时,在国内也必须动员所需要的部队,迅速派到华北。然而,维持东亚和平,为帝国之素愿,因此,今后坚持不扩大局面、当地解决的方针,不抛弃和平谈判的愿望。并且,在上述使中国方面道歉和取得保障的目的达到时,当然立刻中止派兵。

2、日本帝国主义派兵华北的声明

(1937年7月11日)

中国方面的侮日行为接踵发生,中国驻屯军对此正在隐忍静观之中。一向与我合作、负责华北治安的第二十九军,于七月七日半夜在卢沟桥附近进行非法射击。由此发端,不得已而与该军发生冲突。为此,平津方面形势紧迫,我国侨民濒于危殆,而我方未放弃和平解决的希望,根据事件不扩大的方针,努力作局部地区的解决。第二十九军虽曾答应和平解决,但于七月十日夜,突然再次向我非法攻击,造成我军相当伤亡,而且不断增加第一线的兵力,更使西苑部队南进,同时命令中央军出动等,进行战争准备,对和平谈判并无诚意,终于全面地拒绝在北平进行谈判。

从以上事实说明,这次事件完全是中国方面有计划的武装抗日,已无怀疑的余地。

就帝国和满洲国来说,维持华北的治安,是很迫切的事,不待赘言。为维持东亚和平,最重要的是中国方面对非法行为,特别是排日侮日行为表示道歉,并为今后不发生这样的行为采取适当的保证。由此,政府在本日内阁会议上下了重大决心,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立即增兵华北。

然而,维持东亚和平为帝国之素愿,因此,政府为使今后局势不再扩大,不抛弃和平谈判的愿望,希望由于中国方面的迅速反省而使事态圆满解决。关于列国权益的保全,当予以充分考虑。

3、日军参谋本部决定:中央统帅部对华作战计划

(1937年7月29日)

一、作战方针击溃平津地区的中国军队,设法使该地区安定下来。作战地区,大概限定于独流镇之线以北。

根据情况,以一部分兵力,在青岛及上海附近作战。

二、兵团的兵力编制及任务

(一)平津地区以中国驻屯军约四个师为基干,击溃平津地方的中国军队。

(二)青岛附近大概以一个师为基干,占领青岛附近,以保护侨民为主旨。

三、指导作战要点

(一)以中国驻屯军进行作战,在平津地区,特别是在以上作战地区,对中国军队尽力加以沉重打击。

(二)在情况不得已时,对青岛及上海附近进行作战。

(三)由于战况的演变,特别是由于和第三国的关系,应以最低限底的兵力,占领平津地区,并策划持久占领。

四、对第三国,应严密警戒,逐步动员必要的兵力,派到满洲。

五、另外以五个师归中央直辖,可以适应形势变化,作好准备。

4、日本御前会议决定:处理中国事变的根本方针

(1938年1月11日)

帝国坚定不变的根本方针,是同满洲国和中国合作,形成东方和平的轴心,并以此为核心对世界和平作出贡献。根据上述根本方针,处理这次中国事变的最后目标,在于消除以前日、华两国之间的一切矛盾,从大局出发重建两国邦交,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实现融合一致。首先,为了防止事变的重演,应建立必要的保障,并在两国之间确实约定以下各项:(一)日、满、华三国完全停止类似破坏相互友谊的政策、教育、贸易及其他一切措施,并禁绝可能招致上述恶果的行动。

(二)日、满、华三国共同期求实现文化合作,和防共政策。

(三)日、满、华三国约定在产业经济方面,根据取长补短、互通有无的精神,进行共同互惠。

根据上述方针,帝国特运用紧密结合的政略和战略,力求适当地实现以下各项:(一)如现中国中央政府此时重新考虑而悔悟过来,诚意求和,则根据附件(甲)所开日、华和谈条件进行谈判。

帝国今后如确认中国方面已实行和约条款,则不仅解除上述条件中的保证条款附件(乙),并进而衷心协助中国的复兴与发展。

(二)如中国现中央政府不来求和,则今后帝国不以此政府为解决事变的对手,将扶助建立新的中国政权,与此政权签订调整两国邦交关系的协定,协助新生的中国的建设。对于中国现中央政府,帝国采取的政策是设法使其崩溃,或使它归并于新的中央政权。

(三)为了处理这次事变,防备国际形势的转变,并贯彻上述方针,应促进国家整体力量,特别是国防力量的迅速培养和扩充,并设法同第三国保持、改善友好关系。

(四)决心尊重第三国的权益,在对华经济发展上,将专用自由竞争来获得优越地位。

(五)指导舆论,使国民彻底了解处理事变根本方针的精神。在对外宣传方面也是一样。

 

附件甲

日、华媾和谈判条件细目

(一)中国正式承认满洲国。

(二)中国放弃排日及反满政策。

(三)在华北和内蒙古划定非武装地区。

(四)华北方面,设立在中国主权之下的、为实现日、满、华三国共存共荣的适当机构,赋与广泛的权限,特别要实现日、满、华的经济合作。

(五)在内蒙古,设立防共自治政府,其国际地位和现在的外蒙古相同。

(六)中国应确立防共政策,并协助日、满两国实行同一 政策。

(七)在华中占领地区,划定一个非武装地区;在大上海市区域内,日、华两国共同协作,维持治安,发展经济。

(八)日、满、华三国就开发资源、关税、贸易、航空、交通、通讯等项,签订必要的协定。

(九)中国对帝国进行必要的赔偿。

附记:

(一)为了在华北、内蒙古和华中的特定地区起保证作用,在必要期间内驻扎日本军队。

(二)在日、华两国间签订以上各项协定后,停战协定开始执行。

如中国政府诚意执行以上各项条款,对我方关于日、华两国合作互助的理想真正协作时,帝国不仅取消以上约定中的保证条项,并进一步准备对中国的复兴及其国家的发展、国民的愿望予以衷心协助。

附件乙

(一)附件(甲)中的保证条项如下:

一、第三项内的非武装地区。

二、在进行第四项的谈判时,为了保证起见而设定的特殊权益,以及为此而必需保留的机关。

三、第七项内的非武装地区。

四、附记(一),以及有关由此而产生的军事设施、主要交通线的管理扩充的权益。

(二)与媾和有关,应予废弃的约定:

一、《何梅协定》、《塘沽停战协定》、《秦土协定》、《上海停战协定》。

二、在取消保证事项的同时,考虑废除以往所有的对华特殊权益(例如治外法权、租界、驻兵权等)。

(选自《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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